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補-719-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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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德銓和陳莉婷之間有個返還借款的官司。法院算了算,訴訟標的金額是150萬元,所以陳德銓要繳1萬9千050元的裁判費。但他之前只繳了500元,所以法院要他三天內補繳1萬8千5百50元,不然就直接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的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還要繳1,500元的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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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陳德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莉婷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玖仟零伍拾元,原告先前僅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 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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