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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陳德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莉婷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玖仟零伍拾元,原告先前僅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 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