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EV-113-北保險簡-44-20241125-2

字號

北保險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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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明奎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了返還扣付款的事情在打官司。李明奎不服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因為他還沒繳第二審的裁判費3,315元,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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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李明奎 即原告 送達代收人 陳新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扣付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33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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