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EV-113-北小-4184-2024101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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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告盧美雲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但因為盧美雲住在桃園,而且雙方也沒約定在台北打官司,所以台北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他們沒管轄權,就裁定把案子移到桃園地方法院去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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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18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盧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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