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EV-113-北小-4776-20241122-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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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告林華隆損害賠償,但林華隆在告之前就已經死了。法院說,人都死了就不能當被告,所以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告錯人了,判他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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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華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訴向被告林華隆請求損害 賠償,惟被告已於112年9月13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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