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EV-113-北簡-4295-20241108-4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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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建彰 何卓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貞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69,112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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