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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黃煒琳要還錢,之前申請支付命令,但黃煒琳不服提出異議,所以現在進入訴訟程序。因為訴訟金額是18萬5072元,所以要補繳裁判費1490元,如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沒在3天內繳清,法院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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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煒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5072元,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49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