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EV-114-北簡-1310-20250219-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煒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萬5072元,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490元,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