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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張祐維要還錢,之前銀行有聲請支付命令,但是張祐維提出了異議,所以法院現在把這個支付命令的聲請當作正式起訴。因為訴訟金額是26萬多,所以要補繳裁判費2370元,法院要國泰世華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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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祐維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0,7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