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SM-114-台上-335-2025010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游維翔因為違反藥事法的案件,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他的上訴沒有按照規定敘述理由,時間也超過了期限,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簡單來說,就是上訴人自己沒寫好上訴理由,所以被法院駁回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游維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597、5323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游維翔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