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SM-114-台上-341-202501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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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晉廷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他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認為他販賣毒品,一審判他8年和8年6月,後來改判各4年6月和5年,合併執行6年。李晉廷上訴的理由是家裡父母老了,身體不好,希望可以輕判讓他回家照顧他們。但最高法院覺得他沒有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什麼違法,只是請求輕判,所以駁回了他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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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李晉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 第917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41 、17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針對上訴人李晉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2罪所各處有期徒刑8年、8年6月之量刑部分判決,改判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而分處有期徒刑4年6月、5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量刑之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僅徒以上訴人之父母年紀老邁,且均患有身心慢性 疾病,請從輕量刑,以得回歸社會、照顧父母等語。惟查,上訴人此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泛詞請求輕判,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而本件既已從程序上駁回,所請輕判等語,本院自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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