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上-358-202501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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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家齊因為加重詐欺的案子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是,程家齊提起上訴後,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交上訴理由,所以最高法院認為他的上訴不合法,直接駁回了他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上訴人沒有按時提交理由,上訴被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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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程家齊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 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457號,起訴案號: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程家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3年10月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僅稱「理由容後補呈」,而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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