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M-114-台上-424-20250122-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陳囿霖和童裕程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不服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的判決,所以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他們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所以駁回了他們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這兩個人因為毒品案不服判決上訴,但因為沒按時提交理由,最高法院決定不受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陳囿霖 童裕程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同年11月8日第二審判決(113 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491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陳囿霖不服原審以第一審未將陳囿霖所犯共同販賣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2次(累犯),論以接續犯1罪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論以2罪之數罪併罰科刑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年3月、2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改判處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1罪罪刑(累犯),而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及諭知相關沒收,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應認陳囿霖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又上訴人童裕程不服原審以第一審未及審酌童裕程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同案被告陳囿霖之減刑事由,因而撤銷第一審針對童裕程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2年之量刑部分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3年12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應認童裕程之上訴亦不合法,同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