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M-114-台抗-157-2025010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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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鍾宏明因為加重詐欺等罪被判刑,他不服最高法院駁回他上訴的裁定,又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認為不能再上訴了,所以駁回了他的抗告。簡單來說,就是他對判決不滿意,想再上訴但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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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57號 抗 告 人 鍾宏明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1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235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 抗告。本件抗告人鍾宏明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 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抗告,為法所不 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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