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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龍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金吾 法官 高榮宏 法官 蔡孟珊 法官 藍雅清 法官 陳靜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