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TA-113-交-2285-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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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鄭玉峰因為交通裁決的事件提出聲請,但因為起訴的程序還有欠缺,所以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要求鄭玉峰要在裁定送達的7天內補正。如果期限內沒有補正,或是補正不完全,就會裁定駁回他的訴訟。這次裁定需要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元,並且需要補正原告(鄭玉峰),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還要附上裁決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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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85號 原 告 鄭玉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出聲請狀,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 補正事項如下:㈠補正「原告」:鄭玉峰。㈡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㈢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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