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PTA-114-交-486-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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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486號 原 告 胡永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4年1月21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C205386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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