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YDM-113-壢簡-2314-20241111-1

字號

壢簡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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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熾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1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熾東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余熾東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㈡爰審酌被告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其所為對於告訴人侯永錩之 居住安寧產生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9頁),復考量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上訴 論罪法條 刑法第306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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