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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徐慶松的假釋案。徐慶松因為搶奪案被判刑8年8個月,在監獄裡服刑。現在他獲得假釋,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他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查相關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徐慶松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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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慶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慶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慶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8年8月,於民國106年9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5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