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3-重訴-82-2025032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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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尚瓏 選任辯護人 吳紀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4165號、113年度偵字第4167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尚瓏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尚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本院乃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再自114年1月30日延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3月24日訊問被告 ,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且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所涉犯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另衡諸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被告此部分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者,本院考量被告前經本院命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然其事後因故未能籌措保證金具保,且本案雖經宣判,惟本案尚未確定,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如未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本案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