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金訴-5-2025032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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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OLENTINO JOHN RUSSEL GAMBOA 選任辯護人 陳叔媛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4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OLENTINO JOHN RUSSEL GAMBOA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肆月參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TOLENTINO JOHN RUSSEL GAMBO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被告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有起訴書所載之證人即被害人許瓊文之證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被告郵局帳戶開戶及交易紀錄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前開各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菲律賓籍,在臺本無固定住居,且本次入境預計隔日即離臺,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皆仍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