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V-114-司執-12260-202501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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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想對陳思源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因為陳思源欠他們錢。但法院發現陳思源在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就已經過世了。因為人死後就沒有權利能力,所以法院駁回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聲請,還要求他們自己負擔聲請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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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孟潔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思源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0 8年6月22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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