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V-114-消債更-178-202503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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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鳳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附表: 一、請補繳新臺幣1,000元聲請費。 二、聲請人既設籍苗栗縣○○鎮○○里0鄰○○街0巷0號,何以向本院 提出更生聲請?並請說明桃園市龜山區文三三街6巷15樓二樓處是否係聲人之居所地。承前,並請聲明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以利本院確認是否有管轄權。 三、提出與台新銀行成立協商之資料。 四、聲請人係於114年3月10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2年3月10 日起至今,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女兒)現有無領取社會救 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六、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另請說明該保單是否有經質押借款?借款金額為何?(請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保單要保人為保人?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如無,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聯合徵信資料及111年、112年所得報稅資料 、全國資產資料。 八、請提出自112年3月10日(註:聲請更生/清算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九、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