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4-除-17-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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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胡明義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6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第4項規定:「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十、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繳 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聲請人固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審核後認為不符合要件而予以駁回,該裁定尚未確定,如前開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聲請人即應繳納本件裁判費1,000元,故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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