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EV-111-桃簡-2149-20250109-3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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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桃園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主要處理的是關於之前判決書上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的筆誤。因為判決書上誤寫了「世家煤氣股份有限公司」和「溫政純」,法院現在裁定將這些錯誤更正為正確的「世佳煤氣股份有限公司」和「温政純」。簡單來說,就是改個名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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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李小明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溫政諭 寄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世佳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政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世家煤氣股 份有限公司」、「世家公司」、「溫政純」之記載,均應分別更 正為「世佳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世佳公司」、「温政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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