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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官宗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富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