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ULDM-112-附民-166-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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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了一起詐欺案件,原告許靖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蔡明憲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比較複雜,審理時間可能會拖很久,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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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許靖珠 被 告 蔡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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