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ULDM-112-附民-661-202412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簡單來說,蔡曉玲告蔡明憲詐欺,還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但因為案情有點複雜,雲林地方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樣可以更快更好地處理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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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61號 原 告 蔡曉玲 被 告 蔡明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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