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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六交簡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05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嘉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飲酒後」 後方補充「,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第2行之「吐氣含酒精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更正為「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之「警詢及」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嘉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近來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 透過政府機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被告竟率然於酒後駕車上路,顯見其無視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觀念實有偏差;斟酌被告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毫克,超出法定標準甚多,可見被告酒醉程度甚高;並考量被告雖於偵查中一度否認酒駕,然終知面對錯誤,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本案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煥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05號 被 告 李嘉銘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嘉銘於民國113年9月3日20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美樂迪KTV飲酒後,仍基於吐氣含酒精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13年9月4日3時10分許,停靠該車於雲林縣○○鄉○○路000巷00號前休息時,因路邊怠速未熄火為警盤查發現其散發酒味,遂於同日3時27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乃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嘉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駕籍資料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等在卷足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煥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沈郁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