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ULDM-113-訴-508-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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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葉昶慶和熊煒翔的詐欺案件,本來要在113年12月27日宣判,但因為熊煒翔說他想繳回犯罪所得,法院想再確認一下,加上葉昶慶和熊煒翔的案子有關聯,為了避免判決不一樣,所以決定延後到114年1月22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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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昶慶 熊煒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985、8734、9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2時18分在刑事第九法庭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前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 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9時18分宣判,惟因被告熊煒翔曾表示有繳回犯罪所得之意願,本院認為有再向其確認上情之必要,且考量被告葉昶慶熊煒翔所涉犯罪事實具關聯性,為免裁判歧異,宜同時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被告2人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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