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重傷害
日期
2025-03-06
案號
ULDM-114-簡-83-2025030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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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聖○ (年籍及住址詳卷) 被 告 鄭芷○ (年籍及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731號、113年度偵字第941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尤聖○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1場 次。 鄭芷○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1場 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有關「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至4月17日間」之文 字,應予更正為「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同年4月17日間某日(不包含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31日之住院期間)」。 ㈡犯罪事實欄一有關「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出於」之文字 ,應予更正為「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出於」。 ㈢補充增列下列證據: ⒈被告尤聖○、鄭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14年2月27日一一 四彰基病資字第1140200069號函。 二、按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 刑事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害人尤○○,案發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本院判決又屬必須公示之文書,茲為避免被害人之資訊遭揭露,關於被告2人及被害人等之姓名、年籍資料、住所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依上揭規定予以隱匿。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 傷罪。 ㈡爰審酌被告尤聖○為被害人父親,其等照顧被害人期間,未能 善盡注意義務,使被害人受有前開重傷害,行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以被告2人業經被害人家屬原諒(本院易字卷第83頁),及其等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9417卷第13、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其等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其等犯後坦承犯行,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同意給予其等緩刑機會,堪信被告2人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惟被告2人為上開犯行,法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警惕被告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並使其明瞭正確之法律知識、價值觀念與行為準則,爰斟酌本案情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藉以預防其再犯。至被告2人於緩刑期間如有違反本院上開命其應履行之事項,而情節重大者,足認上開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 四、至扣案物品,或非違禁物,或與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無直 接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731號、113年 度偵字第9417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