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陳碧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應徵聲請費3,000元,惟僅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2,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