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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林郁凱,要求他還一萬三千多塊錢和利息,還有五百塊的訴訟費用。如果林郁凱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中信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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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郁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壹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81元 林郁凱 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