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3 篇判決書中提及

相關判決書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黃清課 被 告 黃俞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NTDM-113-附民-199-20241211-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慶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慶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慶松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8年8月,於民國106年9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5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2024-12-04

TYDM-113-聲保-316-20241204-1

聲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蔡富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 月12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36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 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則指足 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聲請再審,而未敘明 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 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 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108年度 台抗字第5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惟未附具據以再審之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 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且詳查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狀, 僅單純主張上開確定判決量刑過重、同案被告陳禺彥要求聲 請人協助其配偶脫罪等語,然並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 在之證據。本院因而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並補正聲請再審之證據,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9日經聲請 人本人簽收而為合法送達,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聲請人收受本院上開命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 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理由及證據之裁定後逾 期迄今,均未予補正或釋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 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 屬程序上不合法應予駁回,業如前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 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件:聲請再審狀。

2024-11-07

TYDM-113-聲再-14-20241107-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