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婉琪
相關判決書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李昭慧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黃偉民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 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新加坡 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5月24日概括承受寶華銀行 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後,再於101年1月1日起將其在台分行 之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民國96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46年2月12日止,約 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其還 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苓雅 福河 2025 1,963 10000分之8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654 福河段202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五層:54.67 合計:54.67 全部 明德街23號5樓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9
KSDV-113-司拍-309-20241209-2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8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廉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9
KSDV-113-司促-22861-20241209-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91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葉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691-20241205-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8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張亞芩(原名:張雅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自■ 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KSDV-113-司促-22486-20241203-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暐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七○日為止,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暐傑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KSDV-113-司促-22385-20241203-1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18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劉益隆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其中之新臺幣柒萬捌仟 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7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6,25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 年10月1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78,375元未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8
KSDV-113-司票-15187-20241128-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7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永成 債 務 人 簡福明 簡蔡麗華 簡玉津 簡天恩 一、債務人簡蔡麗華、簡玉津、簡天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沂水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福明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 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1276-20241127-2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8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周育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9943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81-20241127-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8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雅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2660元( 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82-20241127-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1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淑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5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 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54,435元 ,及其中本金50,587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7
KSDV-113-司促-22161-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