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蔡燦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218,075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占用面積3147.29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現值2,900元/平方
公尺=9,127,141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9,538
元+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81,39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TCDV-112-重訴-646-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