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4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沈欣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已進狀表明本件已因和解等無續
行訴訟必要,故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TPEV-114-北簡-1473-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