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合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吳家毅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林靜如律師
被 告 何世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351
號、第19378號、109年度偵字第3034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
偵字第1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進合犯附表一編號1、2、4至6、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
三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至附表三前
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陸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無罪。
二、吳家毅犯附表一編號1、2、4至6、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
三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至附表三前
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萬貳仟壹佰陸拾陸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3)無罪。
三、何世昕犯附表三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
三前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手機貳支均沒收。
事 實
一、未○○(綽號阿華、「少年ㄟ」)為東迅企業社負責人,於民
國105年間某日得知庚○○經營之○○食品行(址設屏東市○○街0
0號)經營不善、跳票且積欠地下錢莊款項,遂與申○○(綽
號「老ㄟ」、林董、大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未○○向庚○○引介申○○,誆稱申○○
可以協助其償還欠款云云,方法為未○○告知申○○欠缺何種貨
品後,由申○○充當買家,通知庚○○向廠商進貨後賣給申○○,
申○○將貨品交予未○○,未○○再賣給下游商家,申○○、未○○以
此等方式從中獲利並朋分報酬。未○○支付貨款予申○○,申○○
再支付予庚○○,庚○○再支付予廠商,初始均銀貨兩訖。嗣後
申○○、未○○見時機成熟,於105年11月至12月間大量向庚○○
訂貨,庚○○不疑有他,向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廠商訂
貨,申○○、未○○即改為每星期、每月結帳,接著以空頭支票
支付貨款。期間,申○○雇請辛○○及丑○○(均經不起訴處分)
擔任司機並將貨品包裝更換為無任何標記、商標之包裝(目
的係不讓原本廠商認出該貨品),並指揮辛○○及丑○○駕駛麒
麟食品行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號、0000-00號
等小貨車,將貨品載至高雄市前鎮漁港路旁停放,再由未○○
開往他處卸貨或載運到○○冷凍庫存放。庚○○因申○○、未○○於
106年6月間惡意倒帳、跳票,積欠供應商貨款而倒閉,致附
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廠商受害。
二、申○○、未○○見庚○○已無利用價值,遂轉移陣地至臺南市,於
106年8月間,推丁○○(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充當仲連實業有
限公司、仲盈實業有限公司及仲達實業有限公司(下合稱仲
連實業等公司)之人頭負責人,3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待仲連實業
等公司成立後,由申○○負責招募人員、聯繫廠商、管理進出
貨等相關事宜,未○○需要何種貨品,即請申○○先以小額進貨
(包含水產、肉類及免洗用具、食品等商品)及現金付款方
式取得廠商信任,嗣申○○、未○○即以事實欄一所載方式施用
詐術,致廠商陷於錯誤後,改以月結或交付空頭支票方式,
向廠商大量買進貨品。期間,申○○亦雇請辛○○、丑○○及未○○
之哥哥乙○○(經不起訴處分)擔任司機及更換水產包裝,駕
駛仲連實業等公司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
及租賃之0000-00號等小貨車,將取得之貨品載至申○○指示
辛○○承租之○○○、○○、○○及不詳人士於高雄市○鎮區○○街0○0
號租賃之冷凍庫存放並更換包裝,再由未○○伺機載走,復將
取得之免洗及食品貨品由辛○○、丑○○及乙○○駕駛上述車輛至
高雄市大寮區萬丹路與光明路口停放,由申○○委請癸○○(經
不起訴處分)開往高雄市大寮捷運站後方,申○○再派不詳人
士運走。仲連實業等公司於107年農曆年前惡意倒閉,致附
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廠商受害。
三、申○○、未○○(此時公司改名為興威水產有限公司,下稱興威
水產)見仲連實業等公司無法再繼續行騙,遂於107年2月底
左右找甲○○合作,於107年5月28日在高雄市○○區○○○路000○0
號成立宏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宏億公司),由甲○○充當公
司負責人。申○○、未○○、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7年4月間宏億
公司成立前即開始向廠商進貨,由申○○負責招募人員、聯繫
廠商、管理進出貨等相關事宜,未○○需要何種貨品,即請申
○○先以小額進貨且現金付款之方式取得廠商信任,嗣申○○等
人以事實欄一、二所載方式施用詐術,致廠商陷於錯誤後,
改以月結或交付空頭支票方式,向廠商大量買進貨品,並於
107年12月間開始蓄意不付款,致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廠商
受害。甲○○於偵查機關未發覺其前開犯行前,於107年12月2
5日向警方自首,經警循線追查,始悉前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3人就本案證據能力之意見整理如下:
㈠被告申○○:
⒈被告未○○、被告甲○○、證人即仲連實業等公司負責人丁○○、
司機辛○○、司機丑○○、宏億公司廠址房東陳○○、宏億公司會
計壬○○、仲連實業等公司員工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非本案起訴範圍被害廠商,下稱○○公司)業務盧○○、附表三
編號11所示被害廠商○○○商行負責人己○○之警詢陳述無證據
能力,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亦無證據能力(審訴院卷第
133頁)。
⒉甲○○提供之丁○○筆記本:為審判外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審訴院卷第133頁)。
⒊教戰守則錄音檔之光碟及譯文:光碟部分係甲○○偷拍,無正
當性,無證據能力;譯文則為審判外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
(審訴院卷第133頁)。
⒋丑○○提供之影片及照片:為丑○○竊錄及偷拍,無正當性,無
證據能力(審訴院卷第133頁)
㈡未○○:未○○以外之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審
訴院卷107頁)。
㈢甲○○:均同意有證據能力(院卷二第38至39頁)。
二、本院認定如下:
㈠證人即麒麟食品行負責人庚○○及司機丑○○,於本院審理中已
到庭具結證述(院卷四第151至187頁,院卷三第84至111頁
),故上開證人逕以審判時之證述為據,其等於警詢及偵查
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證人辛○○於偵查中之證述,已依法具結,有證
人結文附卷可稽(偵三卷第39頁,偵四卷第207頁),且其
於偵查中之陳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傳
訊到庭行交互詰問(院卷三第321至359頁),申○○之詰問權
已獲保障,是辛○○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詞自有證據能力。
㈢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辛○○、丁○○、未○○之兄長乙○○於警詢之陳述、未○○以被告身分於警詢中關於申○○部分之證述,與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固有部分之情節不符。惟審酌上開人等於警詢陳述時,並未遭警察以任何不正之方法取供,故其等上開陳述當具有任意性,衡以其等於警詢陳述時並未面對本件爭執證據能力之被告,較無見面時之人情壓力,亦無充裕時間考量斟酌利害關係,再決定如何供述,又上開陳述距案發時間甚近,對事實之經過記憶當較清晰明確,較有可能為真實之供述,是依前揭各項外部環境觀察,上開人等於警詢之陳述,顯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均為證明本案是否成立犯罪之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所不可或缺,具有關聯性及必要性。故綜合審酌前述諸節,認上開人等於警詢中所述與審判中不符之證詞,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自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又按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固應受刑法第3
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
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
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
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94年度台上字第
716號、第1619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錄音、錄影電磁紀
錄,係利用科技電子設備取得之證據,若取得證據之機械性
能與操作技術無虞,該錄音、錄影內容之同一性即無瑕疵可
指,倘其取得之過程並無違法,則該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經
以科技電子設備播放所呈現之聲音、影像內容,自得為證據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再
按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為刑
事訴訟法第212條所明定,則法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所
進行之勘驗及據以製作之勘驗筆錄,應有證據能力。經查,
丑○○及甲○○各自提出之錄音檔案,分別係丑○○在申○○與丁○○
、未○○等人談話時、甲○○在申○○與其談話時所錄製,其目的
乃在保全本案詐欺取財犯行相關證據,堪認其等之錄音行為
並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又查,前該錄音均係本於機械原理,
攝製現場之聲音而成,復經本院於111年5月23日當庭勘驗,
前開錄音檔案之聲音均連續未中斷、並無變造之跡象等情,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院卷二第207至219頁、第220至2
22頁),足認前開錄音檔並無遭剪接或變造之情,依前揭說
明,當有證據能力,又本案審理之法官據以實施勘驗而製作
之勘驗筆錄,亦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主張上開錄音檔案為竊
錄取得而無證據能力云云,當無足採。
㈤至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均經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未援引之證據則不贅述其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甲○○部分(事實欄三):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警一卷第265至268頁,偵七卷第7至8頁,偵十卷第47
至48頁,院卷一第331頁,院卷三第35頁,院卷六第49頁)
,核與申○○於本院坦承之內容、乙○○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
(警二卷第51至54頁、第59頁,院卷五第14頁,院卷六第49
頁),並經證人即宏億公司送貨員孫○○於偵查中(偵三卷第
29至30頁)、附表三所示告訴代理人王○○(○○紙業有限公司
)、巳○○及告訴代理人蔡○○(○○冷凍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於
偵查中(偵二卷第45至47頁,偵六卷第13至19頁)、告訴代
理人己○○(○○○商行)於本院審理中(院卷四第94至101頁)
、宏億公司會計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偵三卷第30至32
頁,院卷四第44至47頁、第50至56頁)、司機丑○○、宏億公
司廠房房東陳○○、○○公司業務子○○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
院卷三第89至91頁、第95頁,院卷四第24至31頁、第101至1
13頁),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警一卷第297至301頁、第315至319頁、第331至335頁,警二
卷第325至329頁)、宏億公司廠房租賃契約書(警二卷第26
7至273頁)、宏億公司107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25日應付款
項總額表(警一卷第285至289頁)、附表三編號1至15「被
害公司」欄位所示公司對宏億公司之應收款項明細表、出貨
單、銷貨憑單、估價單、債務契約、送貨單及甲○○開立之本
票(警三卷第249至257頁、第271至277頁、第293至295頁、
第301頁、第307至309頁、第317至325頁、第331至333頁、
第341至343頁、第355至375頁、第387至399頁、第407至411
頁、第419頁、第427頁、第435至443頁、第463至467頁,警
四卷第37至75頁)可佐,足認甲○○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認定。從而,甲○○所為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申○○部分(事實欄一至三):
㈠訊據申○○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事實欄三所載犯行,惟矢口否認
有何事實欄一、二所載犯行,辯稱如下:
⒈事實欄一部分,當初是未○○介紹庚○○給我認識的,未○○的意
思是因為我有跟庚○○生意往來,我自己本身也是做冷凍食品
的,已經做了40年,我認識他們地下錢莊的人,未○○跟庚○○
之間的交易有部分是透過我來處理,因為我要回高雄,順便
帶來給他,至於起訴書所說改以每星期、每月結帳或空頭支
票支付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廠商貨款的部分,我不曉
得,我完全沒有參與,而辛○○、丑○○是我請的司機沒錯,要
更改包裝是因為有重量大小的問題,所以必須要換裝;事實
欄二部分,丁○○是經過地下錢莊一個叫「阿凱」的人還有歐
陽先生介紹的人,我跟他有買賣往來,仲連實業等公司都跟
我沒有關係,這部分我確實也有請辛○○、丑○○及乙○○擔任司
機,但更換包裝是因為物品重量不同才需要更換等語(院卷
二第29至36頁)。
⒉辯護人則以:申○○未曾向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廠商訂
貨,該等廠商縱有出貨給麒麟食品行而受有損害,交易對象
亦係庚○○經營的麒麟食品行,難因申○○之司機有至麒麟食品
行載貨,即謂麒麟食品行之倒閉與申○○有關。申○○亦無於10
6年8月間推丁○○充當仲連實業等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亦未與
丁○○、未○○共同施用詐術,丁○○、辛○○、丑○○係因與申○○有
債務糾紛,申○○曾向渠等催討債務而心生不悅,始為不真實
之陳述,自難遽為對申○○不利之認定。事實欄一麒麟食品行
部分,起訴憑依的證據資料大部分都是證人的指訴,從庚○○
本身的陳述也可以知道,其實跟廠商訂貨都是由庚○○自己親
為,因為麒麟食品行在經營上出現問題,需要資金週轉,在
未○○的牽線下認識申○○,由申○○協助資金週轉及經營,因為
水產品的特性,有部分的生鮮食品不耐久放,必須透過申○○
在水產品經營上的人脈,才能夠迅速變現,使麒麟食品行取
得週轉所必要的資金,申○○在本案中如何有公訴人所指「一
開始就沒有要去支付貨款的犯意」,而令被害廠商陷於錯誤
,造成詐欺的結果,是有疑義的。事實欄二部分,丁○○於審
判中翻異前詞,表示實際上他自己才是仲連實業等公司的實
際負責人,而這個說法也跟戊○○於審判中證稱「公司的實際
負責人是丁○○,叫貨也是丁○○來處理,且是丁○○主導整個公
司的營運」等語相符,申○○如何能如公訴人所指自始即無付
款真意,而構成本件詐欺犯行?前開部分均無確切證據能夠
證明申○○就是這兩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或是有公訴人所指
詐欺犯意等語(審訴院卷第131至132頁,院卷五第257至263
頁,院卷六第173至174頁、第433至434頁),為申○○辯護。
㈡事實欄三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申○○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院卷五
第14頁,院卷六第49頁),核與未○○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
警一卷第147至151頁、第177至179頁,院卷五第22至23頁)
、甲○○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院卷三第38至70
頁),並有「貳、一、」之證據在卷,另有甲○○提供其與申
○○於107年12月10日之錄音檔及本院勘驗筆錄可佐(院卷二
第207至219頁),足認申○○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認定,其所為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事實欄一部分:
⒈基礎事實之認定:
事實欄一部分,申○○於105年間由未○○引介給庚○○,稱可以
協助庚○○償還欠款,並雇請辛○○、丑○○擔任司機,負責運送
貨物並更換產品包裝,嗣後麒麟食品行積欠供應商貨款而倒
閉,導致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廠商受害等情,申○○於
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院卷二第36至37頁),核與未○○於警
詢中(警一卷第152至154頁)、庚○○於本院審理中(院卷四
第154至157頁、第177至180頁)、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警二卷第32至34頁,偵四卷第205頁,院卷三第322
至324頁、第341至343頁、第347至350頁、第354至357頁)
、丑○○於本院審理中(院卷三第82至83頁、第86至87頁)證
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經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被害
廠商」之代表人即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
另有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被害公司」欄位所示公司
對麒麟食品行之應收款項明細表、出貨單、銷貨憑單、估價
單、債務契約、送貨單(詳參附表一前開編號「證據出處」
欄位)等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年6月間那時候很多廠商問我為
什麼跳票,「阿華」(即未○○)跟我說他有認識一個朋友可
能可以幫助我起死回生,再把生意做回來,我才認識申○○。
申○○說他可以幫我處理,他說他原本也是做這一行,通路很
多,他把他的客源需要的貨全部轉到我這邊,我原本的基本
盤加上他的量就會暴增,加上後面我們跟廠商叫的貨我們都
盡量給現金,信用就會回來。我在偵訊時說「跳票那天晚上
申○○有來找我,未○○也有在場,申○○叫我不用怕,一件一件
事慢慢來,問我大概目前跳票多少,我當天跳票約新臺幣(
下同)600多萬元,申○○說隔天約所有廠商見面,好好安撫
他們,請他們再給我機會,說會在短時間處理所有債務,我
問他的方式為何,他說他有很多客源,他自己會向我訂貨,
他要什麼貨就要我去找來給他。他還規劃說要擴廠,越做越
大,要我自己本身也要出去衝量,讓廠商對我恢復信心,進
貨、買貨的價格也可壓低,讓人家知道麒麟食品行並沒有倒
,反而更茁壯」等語,是實在的。一開始都是現金處理,後
來會拖一、兩個禮拜,再來就是開票,開票完一、兩個月,
兌現的時候就一直跳票。我有將申○○開的票存進銀行,前期
都還好不會(跳票),到後面10幾張就全部一起跳票,大概
1,700多萬元。我在109年6月30日偵訊時檢察官問「一開始
申○○就都叫一、二百萬的貨嗎?」我說「一開始沒那麼多,
大概是一、二十萬,後來三、四十萬,越來越多。我跟他說
你要將買貨的錢給我,否則我無法支付錢給供應商,他跟我
保證不會欠我錢,有時報價太高,我要多賺一點,他也不要
」等語,是實在的等語(院卷四第151至154頁、第156頁、
第158頁、第177至178頁)。
⒊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為申○○工作的,我擔任他的司
機,負責載一些冷凍海鮮。我有去麒麟食品行載過貨,是申
○○叫我去的,我因為送貨而認識未○○,他是來收貨的。我之
前在屏東還不認識未○○的時候,申○○就會叫我們把車開過去
前鎮漁港那邊之後下車走到旁邊,然後就會有一個人從○○○
那個方向出來把車開去卸貨,等車子回來之後,申○○再叫我
們把車子開走,後來我才知道那個把車開去卸貨的人就是未
○○。我們會在旁邊等,等未○○卸貨完把車開回來原本的地方
之後,申○○就會叫我們去把車子開走。我也曾經將冷凍水產
及肉類載運到○○○、○○、○○以及前鎮區○○街0之0號的冷凍庫
,一樣是申○○叫我們載的,我有在○○街那裡換過包裝,好像
也有在○○○。這些東西都是未○○的,因為我有看到未○○會來
載,有時候在晚上的時候,申○○或者未○○也會打電話給我,
請我去凍庫載他們指定的冷凍食品給未○○等語(院卷三第82
至83頁、第86至89頁)。
⒋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6年3、4月左右,「林董」(即
申○○)打電話叫我去麒麟食品行載貨,我去的時候貨車上的
貨已經疊好了,水產的部分有時候我會載到前鎮區漁港內,
車停好後,我會在車上等,都是「阿華」(即未○○)來把車
開走的,卸完貨之後,「阿華」再把車開回來,讓我開回麒
麟食品行;我有時候會把貨載到○○的冷凍庫入庫,會看到「
阿華」到冷凍庫把貨載走,食品跟免洗(餐具)也是「林董
」打電話叫我去麒麟食品行載貨,我去的時候貨車上的貨也
都已經疊好了,我就把車開到高雄市大寮區的光明路跟萬丹
路口,再由○○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的倉管癸○○把車開走,卸完
貨之後再把車開回來,我再把車開回麒麟食品行等語(警二
卷第33頁,偵四卷第205頁)。
⒌未○○於警詢中證稱:麒麟食品行負責人庚○○與我是客戶買賣
關係,他105年4月份的貨款於同年6月份跳票,我聯絡申○○
幫我處理貨款跳票的事,申○○跟我說麒麟食品行會賺錢,他
要整個接收起來經營,因為庚○○向地下錢莊借錢,積欠債務
,所以名義上庚○○還是麒麟食品行負責人,申○○就向廠商叫
貨,來跟我質押借錢支付庚○○向地下錢莊的借款。申○○大約
於105年11、12月開始大量進水產、肉類等商品,然後不付
錢給廠商,麒麟食品行於106年農曆年前惡意倒閉。申○○於1
05年6月份介入麒麟食品到倒閉前所叫的水產,陸續有1、2
千萬元的水產到我那邊等語(警一卷第152至153頁)。
⒍綜合上開證述,針對申○○介入麒麟食品行經營的起源、方式
等情互核相符,堪認申○○自未○○處聽聞麒麟食品行經營不善
、貨款跳票之消息後,提議接收經營麒麟食品行,並要求庚
○○協助配合,復指示丑○○、辛○○載運貨品並更換產品包裝,
再交予未○○銷贓,堪認申○○自始即有意以小額、少量進貨之
方式取得廠商信任後,再大量訂貨並以空頭支票給付貨款之
方式,詐欺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示廠商,致其等陷於錯
誤而交付附表一前開編號所示商品,其後因麒麟食品行惡意
倒閉、未獲得貨款而受有損害。況且,申○○先前於100年至1
01年間,即曾以小額現金交易取得廠商信任後、再大量進貨
並以空頭支票付款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廠商陷於錯誤,因而
涉犯詐欺取財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前科紀錄,有其前案紀
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85號、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判決可佐(院卷四第321至422頁),益
徵申○○於本案自始即未有付款之真意,其前揭辯解顯係臨訟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事實欄二部分:
⒈基礎事實之認定:
事實欄二部分,申○○雇請辛○○、丑○○、乙○○擔任司機運送仲
連實業等公司之貨物,並更換產品包裝,嗣後仲連實業等公
司積欠供應商貨款而倒閉,導致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廠商
受害等情,申○○於本院審理中並不爭執(院卷二第36至37頁
),核與未○○、丁○○於警詢中(警一卷第155至156頁、第17
6至177頁、第213至221頁、第243至247頁、第257至259頁)
、辛○○於警詢及偵查中(警二卷第11至13頁,偵三卷第27至
29頁,偵四卷第203至205頁)、丑○○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內
容大致相符(院卷三第84至85頁、第95頁、第103頁),並
經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被害廠商」之代表人即告訴人或
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另有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
「被害公司」欄位所示公司對仲連實業等公司之應收款項明
細表、出貨單、銷貨憑單、估價單、債務契約、送貨單(詳
參附表二前開編號「證據出處」欄位)在卷可佐,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
⒉丁○○於警詢中證稱:我曾於106年初在高雄的咖啡廳、酒店、
仲連公司內、高雄市○○區○○街000號等處和「龍哥」碰面過
。我只知道他姓林,真實姓名不知道,他尚有「林董」、「
老ㄟ」等綽號。「林董」於106年7、8月左右叫我替他當人頭
負責人設立公司,並於106年9月左右成立仲連公司。我於仲
連公司負責幫忙搬貨、點貨,剛開始的時候還會幫忙換水產
貨品的包裝,有時候「林董」會匯款到仲連公司的銀行帳戶
,再叫我轉匯給廠商,「林董」有用我的名字創設一個LINE
,用來跟廠商聯絡,讓廠商認為叫貨都是我在處理的,實際
上都是「林董」在跟廠商聯繫,「林董」還有用我的名字開
立支票給廠商,這樣最後公司倒閉跳票的時候廠商就會針對
我,不會找上「林董」。我知道還有綽號「少年ㄟ」(或阿
華)、「發阿」、「小張」、「財阿」等人參與「林董」詐
騙廠商的行為。我不知道「少年ㄟ」的真實姓名,但我知道
他在東迅水產工作,「林董」會將叫來的貨品銷贓給「少年
ㄟ」,至於「少年ㄟ」把貨銷往何處我就不知道了,他會拿貨
品款項給「林董」。我知道「小張」叫「張○○」,最後一個
字我忘記了,「小張」於仲連公司擔任司機,負責載運貨品
跟載「林董」進出,還有租賃高雄市○○街000號作為「林董
」的辦公室,用來討論事情跟囤貨使用,有時候我會過去那
邊睡覺。我不知道「財阿」的真實姓名,他也是在仲連公司
擔任司機,工作內容跟「小張」差不多。仲盈公司原本就已
經成立了,我大約在106年8、9月份加入,「林董」就把公
司的人頭負責人改成我,大約過了一個多月之後,「林董」
叫我再去申請一個公司當人頭負責人,名為仲連,再過一個
多月後,「林董」又叫我再去申請一個公司當人頭負責人,
名為仲達,三間公司的負責人都是掛我的名字等語(警一卷
第243至247頁、第257至259頁)。
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6年6、7月份我到仲連公司擔任
司機,負責載運貨品、改貨品的包裝、租賃冷凍庫、房屋。
公司負責人是丁○○,成員有丁○○、「林董」、「財阿」、「
發阿」(或「祥阿」)跟我。「林董」指揮我從臺南的○○冷
凍廠載運食品原料、水產、免洗餐具,水產的部分載運到高
雄市前鎮區漁港的冷凍庫(○○○、○○、○○),食品原料及免
洗餐具的部分有時候會載運到高雄市大寮區萬丹、光明路口
,有時候會載運到○○街0之0號。「林董」也有指揮我將原廠
商的包裝改成沒有商標的包裝,應該就是為了讓原廠商認不
出來是他們的貨品,叫我在○○○、○○、○○租賃冷凍庫是為了
冰那些水產,改完包裝後,有時候冰幾天或幾個禮拜,林董
會通知「阿華」來把這些水產載走,租賃房屋位於高雄市○○
區○○街000號,作為辦公室用來討論事情之用,有時候我、
「財阿」、「發阿」送完貨品之後會順便開貨車到那裡休息
,我都會看到丁○○、「林董」、「少年ㄟ」在那邊討論事情
,有幾次有看到「阿華」拿約10萬到20幾萬不等的錢給「林
董」。車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貨車及車號000
0-00之自小客車當中,貨車是我、「阿財」跟「祥阿」在載
運貨品使用的,其中0000-00是租來的、000-0000應該是「
阿華」的,我有看他開過,後來被「林董」買來作為公司貨
車使用,自小客車是丁○○在開的。仲連公司的分工模式是丁
○○負責擔任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及出面向廠商聯繫、叫貨、付
款,但錢是「林董」拿給他的,「林董」負責策畫整件事情
,他有時候會拿錢叫丁○○向廠商叫貨,有時候會自稱丁○○直
接向廠商叫貨,還有指揮我、「財阿」、「發阿」將水產、
食品原料、免洗餐具載到上述地點。我一開始就覺得怪怪的
,因為丁○○是公司負責人,但都是「林董」付薪水給我的;
載貨的部分也怪怪的,正常的公司應該是從丁○○那裡直接出
貨給客戶,結果卻是「林董」叫我們把水產的部分載運到高
雄市前鎮區漁港的冷凍庫(○○○、○○、○○)、改包裝,最後
再由「阿華」載走,食品原料及免洗餐具部分有時候會載運
到高雄市大寮區萬丹、光明路口,我把車停好後就打電話知
會「林董」再走到萊爾富休息,接著「林董」就會打電話叫
對方來把整車的貨品開走,卸完貨後再開回來,最後我再把
貨車開走,有時候會載運到○○街0之0號卸貨、存放;付款的
部分也異常,一開始是「林董」拿錢給丁○○付款給廠商,都
是小額叫貨且正常付款,等到後來106年底、107年初過年前
這段期間大量叫貨最後就惡意倒閉。「林董」在丁○○公司惡
意倒閉後,約在107年2月份叫我去租高雄市○○區○○路000○0
號,用來放置丁○○公司最後向廠商騙來那些未付款的貨品。
我從申○○叫我跑的車趟,我就知道仲連公司一開始是小額叫
貨、正常付款,直到106年底、107年初才變成大量叫貨、惡
意倒閉等語(警二卷第11至17頁、第33頁,偵四卷第201至2
06頁)。
⒋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為申○○工作的,我擔任他的司
機,負責載貨,都是載一些冷凍海鮮的貨品。我聽過仲連實
業等公司,也認識公司負責人丁○○,我於108年3月8日警詢
中所述「申○○來找丁○○設立仲連實業有限公司,擔任人頭負
責人,由丁○○出面跟廠商見面、付款、開立公司支票,申○○
叫他就做什麼他就做什麼。申○○是幕後主使者,負責策劃整
場詐騙的相關事宜及教導丁○○如何與廠商應對,另外也負責
向廠商叫貨,且對廠商自稱他叫丁○○。未○○是負責出錢及提
供水產部分的廠商給申○○叫貨,及負責將收受申○○叫來的水
產貨品,再用他的管道銷贓出去,至於用什麼管道銷贓我就
不知道了」等語,是實在的。我會知道這些,是因為申○○跟
我說是他去找丁○○,我們之前都會在高雄市三民區漢口街那
邊,申○○就會說出一些叫貨相關的事情,申○○跟未○○也會在
那邊討論要向哪一家叫貨。申○○會在沒有交貨的時候,叫我
去跟未○○拿多少錢,我就會去跟未○○拿多少錢回來給申○○,
並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院卷三第82至85頁)。
⒌戊○○於審判中證稱:我於106年間在仲連公司負責兜售貨物,
我於警詢筆錄中提到,丁○○遇到他沒辦法處理的事情的時候
,都會打電話問「老ㄟ」及「少年ㄟ」,我們都知道背後有這
兩個人,但我們都沒見過。在我察覺到丁○○房間清很乾淨那
天,下午5、6點他叫我從臺南開到桃園載貨,我在電話中拒
絕他,我說「你這時候派這工作,我覺得你房間收得太乾淨
了,我不想去」,這時候電話中傳來一個略為低沉的聲音安
撫我:「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樣,你先配合一下公司」,這個
聲音是成年男性,他沒有說他是誰,我也沒有問,但因為是
丁○○將電話交給他的,我當下覺得他可能在丁○○之上,好像
丁○○在這件事情上不能做決策,所以只好把電話交給他上面
的人,由他來安撫我,讓我趕快去載貨、幫公司的忙;我在
公司任職期間沒有看過「老ㄟ」、「少年ㄟ」,但有時候我們
問丁○○公司的報價為何、有沒有貨,他就會拿起電話問「老
ㄟ、少年ㄟ,我們有沒有這個貨」,這樣的狀況我聽過很多次
,所以我才會認為丁○○只要沒辦法處理事情就是尋求這兩個
人協助等語(院卷三第405至423頁)。
⒍未○○於警詢中證稱:申○○於麒麟食品行惡意倒閉後,於106年
年初跟我說要成立一家「仲盈實業有限公司」正常經營,但
又陸續更換負責人,後來改由丁○○當負責人,公司名稱也變
更為「仲連實業有限公司」,當時負責人一個換一個,我覺
得有異。申○○於106年11、12月間左右開始大量進水產、肉
類等貨品,然後不付款給廠商,仲連公司於107年農曆年前
惡意倒閉。以仲連公司的進貨單為基準,陸續大約有1千萬
元的水產到我那邊。仲連公司惡意倒閉前向廠商進的貨品當
中,我只知道水產都是由「阿財」駕駛車牌號碼來的0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載來的,送到我的公司即東迅企業社的冷凍
庫,由我收走,仲連公司沒有辦公室,我不知道有沒有倉庫
,我只知道高雄市○○區○○街000號是丁○○住的地方,有時候
我、申○○、「阿財」、「小張」會在那裡討論貨的品質以及
一些鼓勵丁○○的話。申○○的綽號是「老ㄟ」,而丁○○、申○○
都叫我「阿華」或「少年ㄟ」等語(警一卷第154至155頁、
第174至177頁、第179頁)。
⒎丑○○於警詢中提供其在高雄市○○街000號拍攝之錄影檔案,並
於本院審判中證稱:在高雄市三民區漢口街的時候,申○○跟
未○○會在那邊討論要向哪一家叫貨,我有拍到申○○、丁○○、
未○○及辛○○他們在漢口街討論叫貨的影音檔,已提供給檢警
等語(院卷三第85至86頁),該檔案經本院勘驗(詳如附表
四所示),內容顯示申○○(即勘驗筆錄之甲男)及未○○(乙
男)指示丁○○(丁男)應向哪些廠商交易、載貨及付款之時
間及方式等公司運作模式,其中提及附表二編號3所示洺成
實業有限公司此被害廠商。
⒏綜合上開證述、錄影檔案暨本院勘驗筆錄,針對申○○指示丁○
○擔任仲連實業等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之後由申○○實際經營
仲連實業等公司等情互核相符,堪認申○○自始即有意隱身在
仲連實業等公司背後,先以小額、少量進貨取得廠商信任後
,再大量訂貨並以空頭支票給付貨款之方式,詐欺附表二編
號1至10所示廠商,致使前開廠商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予仲連
實業等公司後,因仲連實業等公司倒閉,未取得貨款而受有
損害。
㈤從而,申○○於事實欄一經由未○○之介紹而介入麒麟食品行之
經營,先向廠商小額叫貨並遵期付款,獲得廠商信任後,再
大量叫貨並交付空頭支票,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2、4至6所
示廠商交付之商品後惡意倒帳;於事實欄二,申○○更換地點
至臺南市故技重施,指示丁○○擔任仲連實業等公司之人頭負
責人,透過前述方式取得廠商信任後,再大量叫貨並交付空
頭支票,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廠商交付之商品後再
度惡意倒帳;申○○又更換地點至高雄,詐得附表三編號1至1
5所示廠商交付之商品後惡意不付款。綜上,申○○於事實欄
一至三所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未○○部分(事實欄一至三):
㈠訊據未○○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如下:
⒈事實欄一部分,我跟麒麟食品行交易滿長的時間,被麒麟食
品行跳票後,我才介紹申○○,希望能夠幫忙解決庚○○地下錢
莊積欠的款項,所以才會變成庚○○拿貨跟我質押,用來解決
他地下錢莊債務,我沒有如起訴書所述指定貨品償還抵押品
,東西是透過申○○載來給我的,錢是給申○○或司機,是銀貨
兩訖,至於起訴書所述改以每星期、每月結帳、最後以空頭
支票之方式支付貨款等語,這部分我沒有參與。在麒麟的時
候,丑○○、辛○○是開麒麟的車子載貨到我承租的冷凍庫,不
會把車子停放到前鎮漁港路旁,他們知道我的公司,我不需
要再去其他地方接貨;事實欄二部分,仲連實業等公司成立
時我不知情,當我知道的時候是丁○○來跟我接洽,要跟我公
司買貨,希望我就水產方面的知識能夠給他協助,至於肉類
跟免洗用具不是我公司會購入的。丁○○用東西跟我質押,是
因為他說公司周轉不過去,我這邊能做的就是趕快協助他公
司上軌道,我不可能平白無故借錢給他,所以他拿東西來跟
我質押的時候,我跟他說你可以用原價購回,我並沒有收取
利潤,至於起訴書所述我有載貨的部分,我並沒有去載;事
實欄三部分,甲○○不是我找來的,一開始宏億公司有拿貨來
跟我質押,但一、兩次之後就被我拒絕,因為我覺得他們買
太高,宏億公司並不是從事水產批發的,我跟他們說你們應
該是要靠自己的能力去經營公司,而非用這種方式度過短暫
的危機。宏億公司那邊我不太知道他們的模式,只是我有委
請他們看能不能幫我哥哥乙○○找工作做,但我自己沒有介入
等語(院卷二第29至36頁)。
⒉辯護人則以:事實欄一部分,是庚○○在前面叫貨,第二個仲
連實業等公司是丁○○,第三個是甲○○,而未○○從頭到尾沒有
隱瞞他的公司、電話,甚至連有一些被害人本來都認識未○○
,如果他是幕後金主或主使者,他不需要做這樣暴露自己的
行為。庚○○其實是未○○的朋友,未○○也為了協助庚○○去找申
○○,本意是希望協助庚○○度過難關,後來出了問題,未○○也
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另關於交易模式部分,起訴書提到將
貨車開到漁港放,等別人來開走,其實辛○○說重點部分未○○
沒有介入,丑○○也說他跟未○○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起訴
書認定未○○開走鑰匙放在前面擋風玻璃並停放在路邊的貨車
,該部分都與未○○無關。本件貨物的進貨、出貨,到底被害
人遭騙的貨物去了哪裡?有沒有證據證明都是未○○收走?這
部分檢察官並未提出相關事證,更何況後來宏億公司做的生
意,相關的被害人不只有水產,還有肉品等,未○○完全沒有
這個業務範圍,也沒有做免洗餐具。請審酌上情,給予未○○
無罪諭知等語(審訴院卷第109至118頁,院卷一第344至347
頁,院卷二第43至46頁,院卷六第176至180頁),為未○○辯
護。
㈡基礎事實之認定:
未○○擔任東迅企業社負責人,105年間得知庚○○之麒麟食品
行經營不善跳票且積欠地下錢莊巨額款項,遂向庚○○引介申
○○,稱申○○可以改善經營狀況並協助庚○○償還欠款;106年8
月間,丁○○擔任仲連實業等公司之負責人;107年2月間,甲
○○擔任宏億公司負責人。嗣後麒麟食品行、仲連實業等公司
及宏億公司均積欠供應商貨款而倒閉,導致附表一編號1、2
、4至6、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廠商受害
等情,未○○對於前開事實並不爭執(院卷二第36至37頁),
核與甲○○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院卷三第38至
70頁),且有附表一編號1、2、4至6、附表二編號1至10、
附表三編號1至15「證據出處」欄位所示之單據可佐,此部
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事實欄一部分:
⒈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年6月間那時候很多廠商問我為
什麼跳票,「阿華」(即未○○)跟我說他有認識一個朋友可
能可以幫助我起死回生,再把生意做回來,我才認識申○○。
我在109年4月7日偵訊時說「跳票那天晚上申○○有來找我,
未○○也有在場,申○○叫我不用怕,一件一件事慢慢來,問我
大概目前跳票多少,我當天跳票約600多萬元,申○○說隔天
約所有廠商見面,好好安撫他們,請他們再給我機會,說會
在短時間處理所有債務,我就問他的方式為何,他說他有很
多客源,他自己會向我訂貨,他要什麼貨就要我去找來給他
。他還規劃說要擴廠,越做越大,要我自己本身也要出去衝
量,讓廠商對我恢復信心,相對進貨、買貨的價格也可壓低
,讓人家知道麒麟食品行並沒有倒,反而更茁壯」等語,是
實在的,我之所以相信申○○,是因為他是未○○介紹的等語(
院卷四第151至154頁)。
⒉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5年間我有把申○○叫的水產載運到
高雄市前鎮漁港旁停放,是申○○叫我們載的,我之前在屏東
還不認識未○○的時候,申○○就會叫我們把車開過去前鎮漁港
那邊之後下車走到旁邊,然後就會有一個人從○○○那個方向
出來把車開去卸貨,等車子回來之後,申○○再叫我們把車子
開走,後來我才知道那個把車開去卸貨的人就是未○○。我們
會在旁邊等,等未○○卸貨完把車開回來原本的地方之後,申
○○就會叫我們去把車子開走。我也曾經將冷凍水產及肉類載
運到○○○、○○、○○以及前鎮區○○街0之0號的冷凍庫,一樣是
申○○叫我們載的,我有在○○街那裡換過包裝,好像也有在○○
○。這些東西都是未○○的,因為我有看到未○○會來載,有時
候在晚上的時候,申○○或者未○○也會打電話給我,請我去凍
庫載他們指定的冷凍食品給未○○等語(院卷三第86至89頁)
。
⒊未○○於警詢中自承:(麒麟食品行於105年11、12月左右開始
大量進貨水產、肉類等貨品,你是否知情或默許申○○要進行
詐騙?)我知情。(仲連實業等公司於106年11、12月左右
開始大量進貨水產、肉類等貨品,你是否知情或默許申○○要
進行詐騙?)我知情。(宏億公司於107年10月、11月的時
候開始大量進水產、肉類、免洗及食品等貨品,你是否知情
或默許申○○要進行詐騙?)我知情。(為何從105年、106年
到107年,也就是從麒麟食品行、仲連實業等公司到宏億公
司,你都知道申○○用同樣手法進行詐騙,你還是繼續跟他配
合?)因為申○○有欠我錢,一開始申○○跟我說要正常經營,
公司獲利歸還之前欠款,不是要詐騙的,所以才會一直借申
○○錢以維持上述公司運轉。(既然已知公司這樣經營下去會
虧損、倒閉,為何你仍要配合申○○按照上述模式繼續經營?
)因為當我質疑申○○的時候,申○○就會跟我說「要不然就結
束,店面的東西分一分」,申○○欠我很多錢,我只好繼續配
合申○○以上述模式經營等語(警一卷第169至171頁、第178
至179頁)。
⒋綜合上開證人證述及未○○自承之內容,堪認申○○之所以會介
入麒麟食品行之經營係因未○○之引介,且未○○提供資金付款
予廠商,並載運貨品銷贓,而依申○○先小額進貨並遵期付款
、嗣後大量進貨始惡意倒帳之方式,此種詐欺方式若欲成功
,前期與廠商建立信任關係至為重要,其中尤以遵期給付貨
款為本案詐術成功與否之關鍵,而未○○為貨款資金之提供者
,堪認未○○於本案犯行擔任重要角色,參以未○○亦坦承知悉
此種經營方式不當卻仍繼續為之,足見其具有詐欺取財之犯
意甚明,其以自己從未隱瞞身分等情辯稱其對於此部分犯行
並不知情云云,與客觀事證、證人證述及其先前於警詢中自
承之內容不符,難認可採。
㈣事實欄二部分:
⒈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林董」有指揮我將原廠商的包
裝改成沒有商標的包裝,改完包裝後,有時候冰個幾天、幾
個禮拜,有時候林董會馬上通知「阿華」來把這些水產載走
,我有租房屋在高雄市○○區○○街000號,作為辦公室用來討
論事情用,有時候我、「財阿」、「發阿」送完貨品後會順
便到那裡休息,我都會看到丁○○、「林董」、「少年ㄟ」(
即未○○)在那邊討論事情,有幾次有看到「阿華」(即未○○
)拿約10萬到20幾萬不等的錢給「林董」等語(警二卷第12
至13頁)。
⒉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警詢中所述「未○○是負責出錢
及提供水產部分的廠商給申○○叫貨,以及負責將申○○叫來的
水產貨品,再用他的管道銷贓出去」等語,是實在的,我會
知道這些是因為我們之前都會在高雄市三民區漢口街那邊,
申○○就會說一些叫貨相關的事情,申○○跟未○○也會在那邊討
論要向哪一家叫貨。申○○會在沒有交貨的時候,叫我去跟未
○○拿多少錢,我就會去跟未○○拿多少錢回來給申○○,並不是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形。我認為未○○是幕後跟本案有關
的人,因為我有把貨交給未○○,也有從未○○這邊拿到錢,也
有看到未○○把我們開到漁港或其他地方的貨車開走去卸貨,
而且申○○都會跟未○○討論,除了我有提出我錄到申○○跟未○○
在討論進貨的相關事宜的檔案外,我還有聽過其他次,他們
之前蠻常在漢口街這裡的。未○○知道我們載給他的貨品來源
,因為他們都會在漢口街那邊討論要叫什麼貨,而且他自己
也是在賣這種水產。109年4月7日偵查中未○○的辯護人問我
「本案的運作模式,是一開始叫少量的貨進來並付現金,取
得廠商信任後,再逐漸大量進貨並不再付款,未○○是否知道
這樣的運作模式?」我回答「他當然知道,因為他們時常在
討論如何叫貨的事情」等語,是實在的;同份筆錄,檢察官
問我「申○○與未○○有無討論過大量進貨之後,不再給付貨款
的事宜?」我回答「有無討論,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相信未
○○是知情的,因為要在倒帳前,申○○就叫辛○○去租冷凍庫,
等倒帳後,將所有貨集中到○○○去,未○○和申○○就會催促說
要將貨統一集中去同一個冷凍庫,其他的冷凍庫就不再續租
」等語,也是實在的,都是我親耳聽到的等語(院卷三第82
至104頁)。
⒊丁○○於警詢中證稱:「林董」於106年7、8月左右叫我來替他
當人頭負責人設立公司,並於106年9月左右成立仲連公司,
最後於107年2月13日惡意倒閉。我知道還有綽號「少年ㄟ」
(或阿華)、「發阿」、「小張」、「財阿」等人參與「林
董」詐騙廠商的行為。我不知道「少年ㄟ」(或阿華)的真
實姓名,但我知道他在東迅水產工作,「林董」會將叫來的
貨品銷贓給「少年ㄟ(阿華)」,至於「少年ㄟ(阿華)」把
貨銷往何處我就不知道了,他會拿貨品款項給「林董」等語
(警一卷第243至247頁、第257至259頁)。
⒋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06年間在仲連公司負責兜售貨
物,我於警詢筆錄中提到「丁○○遇到他沒辦法處理的事情的
時候,都會打電話問『老ㄟ』及『少年ㄟ』」,丁○○有時候在講電
話,我們都知道背後有這兩個人,但我們都沒見過。我在公
司任職期間沒有看過「老ㄟ」、「少年ㄟ」,但有時候我們問
丁○○公司的報價為何、有沒有貨,他就會拿起電話問「『老ㄟ
』、『少年ㄟ』,我們有沒有這個貨」,這樣的狀況我聽過很多
次,所以我才會認為丁○○只要沒辦法處理事情就是尋求這兩
個人協助等語(院卷三第407至408頁、第415頁)。
⒌丑○○於警詢中提供其在高雄市○○街000號拍攝之錄影檔案,其
於本院審判中證稱:在高雄市三民區漢口街的時候,申○○跟
未○○會在那邊討論要向哪一家叫貨,有一次我就拍到申○○、
丁○○、未○○及辛○○他們在漢口街討論叫貨的影片等語(院卷
三第85至86頁),該檔案經本院勘驗(詳如附表四所示),
內容顯示申○○及未○○指示丁○○應向哪些廠商交易、載貨及付
款之時間及方式等公司運作模式,亦明確提及附表二編號3
所示○○實業有限公司此被害廠商。
⒍綜合上開證人證述、錄影檔案、本院勘驗筆錄及未○○於警詢
自承之內容,針對未○○與申○○共同指示丁○○以人頭負責人之
身分經營仲連實業等公司等情互核相符,堪認未○○自始有意
協助申○○以事實欄二所載之方式詐欺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
廠商,其前揭辯解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事實欄三部分:
⒈乙○○於警詢中證稱:申○○是未○○介紹我認識的,綽號有「大
陳」、「老ㄟ」、「陳老師」、「龍哥」,甲○○是我於3、4
年前在前鎮漁港工作的時候認識的。臺南那邊(即事實欄二
)結束後,於107年4月份申○○叫我到宏億公司繼續擔任送貨
員,在107年9至10月份大約載了4次,工作內容是到宏億公
司,將已經疊滿貨品的貨車開至捷西路的捷運站旁邊放,申
○○叫我把鑰匙插著就可以離開了,貨品是什麼我當時不知道
,後來才知道是免洗(餐具)及食品,至於是誰把疊滿貨的
貨車開走的我不知道,申○○還有交代我監督甲○○是否有異狀
再隨時回報。宏億公司部分,申○○是幕後的老闆,也是真正
老闆,整間公司都是他在指揮運作、分配工作,有時候也會
以甲○○的名義或自稱公司的業務向廠商叫貨,也有負責將水
產貨品的部分載去給我弟弟未○○。甲○○是公司的人頭負責人
,負責向廠商叫貨。宏億公司一開始的運作都很正常,向廠
商叫貨也都有正常付款,直到107年7、8月的時候我才發覺
成立宏億公司的目的是要來詐騙的,107年9、10月份時申○○
叫我、甲○○到宏億公司的辦公室開會,要教我們如何向廠商
叫貨,才不會讓廠商懷疑,進而詐騙廠商的貨品,申○○說只
要聽他的指揮,照著他的教戰守則做就不會有事了。經警方
提示甲○○於107年12月10日19至20時,在宏億公司辦公室錄
下之音檔內容,現場有我、「老ㄟ」、甲○○跟「財阿」,內
容是「老ㄟ」在教甲○○如何詐騙廠商、公司倒閉後如何面對
廠商、官司及檢察官等攻防問題、如何跟員工說明等語(警
二卷第51至54頁、第60頁)。
⒉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9年4月7日偵訊筆錄中,未○○的
辯護人問你如何得知未○○賣的就是贓物,你回答:「申○○後
來叫的貨都到未○○那裡」,是否實在?)是的。(當時未○○
的辯護人也有問你「申○○有無在你面前親口向未○○說,貨的
來源為何?」你回答「他們都在討論要向哪一間廠商叫貨,
當然知道貨從何而來」,是否實在?)是。(檢察官當時也
有問你「未○○是否會自己去冷凍廠載貨?」你回答「會,未
○○有所有冷凍櫃的鑰匙」,是否實在?)是,但我們不知道
他什麼時候會去。(為何你知道未○○有所有冷凍櫃的鑰匙?
)因為未○○有叫我們把全部冷凍庫的鑰匙都打給他。(當時
檢察官問你「你替申○○工作時,哪些人有拿工作機?」你回
答「申○○、我、未○○、丁○○、辛○○。」你是如何知道未○○也
有工作機?)申○○會去買工作用的手機,先把全部的人的LI
NE跟微信加一加,我們就用LINE跟微信聯絡,所以我才知道
未○○也有工作機。晚上的時候未○○會叫我去冷凍庫載貨,比
如載到五甲鳳山,未○○就會在那邊等我,他直接用工作機跟
我聯絡的。(你知道當時這些貨是騙來的嗎?)騙的部分都
是在最後面,一開始都是正常交易,後續就越叫越多這樣。
(你是否知道後來錢付不出來的事情?)申○○從屏東場的時
候,就都是這樣的方式。(你知道未○○是否知道你們載給他
的貨品的來源嗎?)未○○知道,因為他們都會在漢口街那邊
討論要叫什麼貨。(檢察官曾問「申○○與未○○有無討論過大
量進貨之後,不再給付貨款的事宜?」你回答「有無討論,
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相信未○○是知情的,因為要在倒帳前,
申○○就會叫辛○○去租冷凍庫,等倒帳後,會將所有貨集中到
○○○去,未○○和申○○就會催促說要將貨統一集中去同一個冷
凍庫,其他的冷凍庫就不再續租」等語,是否實在?)是的
。(放在○○○的貨都是誰去載走的?)都是未○○。(你剛才
提到你有跟未○○拿過錢,是否記得你大概向未○○拿多少錢?
)大約2、30萬元,我把這些錢交給申○○。(這些錢是什麼
名目?)貨款。(是何人跟你說這些錢是貨款?)申○○就叫
我跟未○○拿錢,有時候拿完錢之後,申○○會叫我直接把錢拿
給丁○○去付款等語(院卷三第98至103頁)。
⒊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剛開始是未○○的哥哥乙○○介紹我認
識申○○,然後成立宏億公司,叫我當人頭老闆。宏億公司會
購買一些水產,由申○○自己打電話給廠商,據我所知申○○跟
未○○有先商量,再由申○○叫貨,這是因為我在還沒有成立宏
億公司之前就已經認識申○○,那時候申○○有來找我,他在處
理之前的貨,我們就是把貨載去給未○○,丑○○也知道申○○在
幕後有跟未○○商量要如何進貨的事情。宏億公司成立之後,
我見過未○○曾經在晚上的時候來公司拿錢給申○○,當天的狀
況是未○○拿了100萬元現金交給申○○,申○○從裡面抽了3萬元
給未○○,再拿大約10多萬元給我,跟我說這是要支付哪一家
廠商的貨款,至於剩下的錢就在他身上。成立宏億公司就是
為了詐騙,以我的理解,幕後金主就是未○○,因為宏億公司
還沒有開始之前,我就有在幫忙換包裝,貨都是交給未○○,
或者放在未○○租來的冷凍庫裡面,我還有看過未○○拿錢過來
交給申○○,這跟我們一般買賣水產收款、付款的情形的差異
,就是不敢讓人家知道等語(院卷三第38頁、第41至42頁、
第46至48頁、第64至65頁)。
⒋未○○於警詢中自承:
⑴因為申○○欠我大約1300萬元,於107年2月左右申○○提議要
成立一家門市正常營運,賺錢以償還欠我的債務,我不疑
有他,所以推薦由我哥哥乙○○擔任公司負責人,但是我哥
哥本身他覺得無法勝任,所以才介紹甲○○給申○○認識。10
7年4、5月份左右,申○○跟我說成立宏億公司,由甲○○掛
名擔任負責人,公司成立之初申○○來向我詢問公司如何營
運,我有告知他好好做,生意一定做得起來,也建議他如
何行銷,直到107年10月、11月時我發覺申○○開始大量進
水產、肉類、免洗及食品等貨品,才知道申○○要開始進行
詐騙。申○○的詐騙模式都會先找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一
開始會向廠商進少量的水產、肉類、免洗及食品等貨品,
而且是馬上付錢,取得廠商的信任,直到可以用月結的方
式付款後,申○○就會開始大量進水產、肉類、免洗及食品
等貨品,然後不付款給廠商,公司惡意倒閉。一開始成立
宏億公司我與申○○說好,錢向我借,由申○○經營,如果賺
錢就會還我錢並會支付利息,所以宏億公司從籌備到開始
營運,整個軟、硬體的費用都是由我支出,每個月的房租
、水電、人事管銷以及其他雜支大約40萬元,宏億公司進
貨需要貨款,申○○也都會先向我請款,很多時候申○○都會
重複向我請款,我質疑的時候,申○○就說「要不然就結束
,店面的東西分一分」,因為我投入很多錢,只好繼續給
申○○錢,這時候申○○會載一些水產、木耳絲、人工翅質押
,另外還有肉品的部分,申○○都拿廠商出貨單向我請款,
說賣掉以後會把錢歸還,但申○○都從未歸還過,所以才會
累積到1400萬元。甲○○、申○○向廠商叫水產都是先冰到宏
億公司後面的凍庫存放。大約400至500萬元的水產貨品到
我那邊;都是申○○開一台1噸半白色SUZUKI小貨車載水產
到我向○○○承租的凍庫內冰存,偶爾孫○○會跟申○○一起過
來。孫○○提供1張投資協議合約書內容為我與孫○○出資投
資甲○○經營冷凍食品之買賣,這是申○○於108年1月份提供
出來打電話要我簽名蓋章,我當時拒絕,因為一開始我是
與申○○談好要經營宏億公司,但這張合約書是出資要與甲
○○合夥經營,與事實不符,我拒絕簽章,並且告知申○○這
樣涉及偽造文書,隔天孫○○到我公司拿著這張投資協議合
約書要我簽名蓋章,我還是拒絕,所以這張投資協議合約
書可以看到沒有我的印章及簽名等語(警一卷第148至151
頁)。
⑵(從105年、106年到107年,也就是從麒麟食品行、仲連實
業等公司到宏億公司還未詐騙之前,向廠商進的免洗、食
品、水產、肉類等貨品是否要全數付款給廠商?要付的錢
從哪裡來)是。部分的錢是公司營運所得,部分的錢是申
○○跟我借的。(既然已知公司這樣經營下去會虧損、倒閉
,為何你仍要配合申○○按照上述模式繼續經營)因為當我
質疑申○○時,申○○就會跟我說「要不然就結束,店面的東
西分一分」,申○○有欠我很多錢,所以我只好繼續配合申
○○以上述模式繼續經營等語(警一卷第178頁)。
⒌綜合上開證人所述及未○○於警詢中自承之內容,甲○○證稱剛
開始是未○○的哥哥乙○○介紹伊認識申○○,然後成立宏億公司
,叫伊當人頭老闆,宏億公司成立後,伊見過未○○曾經在晚
上的時候來公司拿錢給申○○;丑○○證稱申○○有和未○○討論要
向哪一間廠商叫貨,未○○有全部冷凍櫃的鑰匙,並使用申○○
交付之工作機且加入申○○創設之群組中,未○○曾直接指示丑
○○去冷凍庫載貨;未○○自承提供資金支應宏億公司之貨款支
出,其雖稱曾質疑申○○之經營方式云云,然始終配合經營(
供應資金及收受詐得之貨品)。針對未○○提供申○○經營宏億
公司所需資金並協助載運貨物等情,前開證人證述及未○○自
承之內容互核相符,堪認未○○自始即有意協助申○○以事實欄
三所載之方式詐欺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廠商,其前揭辯解
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辯護人雖以:未○○做東迅水產做了很多年,營運一切正常,
他無須介入此等犯罪行為;未○○還介紹他的親大哥乙○○進公
司,更彰顯他不是隱藏在背後的金主,本案隱身在背後的人
是申○○,未○○不僅沒有隱姓埋名,公司姓名、電話等也都從
來沒有隱瞞過,如果未○○涉嫌本案,他不需做這樣暴露自己
身分的行為;又起訴書所載未○○用85折收購,在水產界是不
可能接受的折數,比較合理的理由是像未○○所稱,他是出於
想要幫助朋友度過難過,所以才拿這樣不合理的折數幫他。
本件被害人遭騙的貨物到底去了哪裡,檢察官並沒有提出事
證證明都是未○○載走,更何況事實欄三宏億公司做的生意不
僅有水產,然未○○完全沒有涉獵此部分業務等語,為未○○辯
護(院卷六第176至180頁、第191至209頁、第435頁)。然
查,未○○是否於水產界風評良好、聲譽卓著,或於本案並未
隱姓埋名、且介紹哥哥乙○○參與本案犯行分工等情,均不影
響其業經本院以前揭證據認定其涉有本案乙節,又未○○及其
辯護人迭以未○○以85折收購水產為不合理折數而稱未○○不可
能為本案犯行云云,然未○○與申○○在本案詐欺犯行之重要性
旗鼓相當,且甲○○於偵查中供稱:他(申○○)說工作這期間
我是沒有錢的,扣掉所有開銷之後,最後分成三份,一份給
後面的金主,一份是他的,一份是我的等語(他一卷第243
頁),堪認未○○應係與申○○均分本案詐欺犯行犯罪所得,其
辯稱係以85折收購水產云云,自不足採。
㈦從而,未○○明知申○○先小額付款取得廠商信任、嗣後惡意倒
帳之詐欺手法,仍提供麒麟食品行、仲連實業等公司及宏億
公司所需資金及一開始如期支付廠商之貨款,並將購得之貨
物載走且轉銷出去,足見未○○對於全部犯罪事實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其所為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綜上所述,申○○、未○○及渠等之辯護人所為辯解,均不足採
。被告3人所為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係於第1項增列第4款加
重處罰事由,其餘則未修正,對於被告3人本件犯行,並無
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先予敘明
。
㈡核申○○及未○○所為,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2、4至6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於事實欄二(即附
表二編1至10)、事實欄三(即附表三編號1至15)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甲○○
所為(事實欄三,即附表三編號1至15),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移送併辦意旨
書認甲○○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由
本院逕予更正。事實欄一部分,申○○、未○○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事實欄二部分,申○○、未○○與丁○○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事實欄三部分,申○○、未○○、甲○○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甲○○於附表三編號1至1
5、申○○及未○○於附表一編號1、2、4至6、附表二編號1至10
、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針對同一廠商之多次詐欺取財行為
,係利用同一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所為,侵害同一被
害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
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論以接續犯。甲○○於附表三編號1至15、申○○及未○
○於附表一編號1、2、4至6、附表二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
1至15所為,被害人不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
罰。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附表三編號4),與起訴書附件
三「被害公司」欄位「○○紙業有限公司」部分之犯罪事實完
全相同,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甲○○於事實欄三所示犯行,係在警方尚無客觀證據得以合理
懷疑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前,即主動供出自身
犯行,有其警詢筆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
年1月11日高市警刑大科字第11370083100號函文可參(警一
卷第265至268頁,院卷五第79頁),堪認甲○○係於有偵查犯
罪權限之機關發覺其本件犯行之前,即向員警自首,進而接
受裁判,考量其此舉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詐欺犯
行,且查無犯罪所得(詳後述),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未○○於本案擔任金主角色,
申○○則介入經營麒麟食品行,並指示丁○○、甲○○擔任公司之
人頭負責人向廠商進貨,待一定時日取得廠商信任後,即大
量進貨並惡意倒帳,被告3人所為造成多家廠商受有金錢損
失,所為實屬不當,況申○○先前即有類似本案手法之詐欺前
科,業如前述,可見其素行惡劣,犯後態度不佳;又本案係
因甲○○主動向警方自首始得以曝光,甲○○並始終坦承犯行,
並於本院審理中與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被害廠商○○○實業
有限公司、○○紙業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且賠償完畢,另私下與
附表三編號7所示廠商○○企業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以47萬1,000元達成和解,至114年1月22日已
給付31萬8,000元,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匯款單據影
本可佐(院卷四第291至293頁,院卷五第65頁,院卷六第22
1至237頁、第249至251頁、第439至441頁),而申○○終能於
本院審理尾聲坦承事實欄三所示犯行(院卷五第14頁,院卷
六第49頁),並與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被害廠商○○紙業有限
公司達成調解且賠償完畢,有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可佐(
院卷四第291至293頁,院卷五第63頁),然其仍否認事實欄
一、二之犯行,未○○則否認全部犯行且並未賠償或與任何被
害人達成和解;復審酌被告3人於本案犯行之角色與行為分
擔、被害廠商家數及金額、被告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詳
見本院審理筆錄),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4至6、附
表二編號1至10、附表三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又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限,甲○○所犯各次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
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縱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至6
月不等之刑度,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
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請求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末考量被告3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數罪併罰限制
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六、沒收:
㈠扣案犯罪工具:
甲○○供稱:扣案HTC手機及三星手機各1支,是申○○給我的,
我就是用這兩支手機去叫貨等語(院卷一第334頁),堪認
係供其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於甲○○所
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
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此為最高
法院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
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
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
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
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
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
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93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甲○○供稱:他(申○○)說工作這期間我是沒有錢的,扣掉所
有開銷之後,最後分成三份,一份給後面的金主,一份是他
的,一份是我的;我還沒有拿到報酬我就去自首了,我根本
不認為他們會給我好處等語(他一卷第243頁,審訴院卷第1
03頁),而本案金主業經本院認定係未○○,如前所述,甲○○
於本案並未取得任何報酬,而申○○否認事實欄一、二之犯行
,未○○則否認所有犯行,無從認定前開2人實際所得分配比
例,依前揭說明,本院爰以詐得被害廠商交付商品之等值價
金作為估算本案犯罪所得之依據,且為申○○與未○○平均分得
,則事實欄一、二、三部分之被害金額各為20,919,357元、
8,362,854元、5,302,121元(總計34,584,332元),前開金
額之半數為17,292,166元,申○○之部分另應扣除其業已賠償
附表三編號4所示被害廠商之18,000元。從而,應分別於申○
○、未○○所為犯行項下,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
條第3項之規定,各諭知沒收17,274,166元(計算式:00000
000-00000=00000000)、17,292,166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補充理由書(院卷一第465至495頁)以:申○○、未○○於事實
欄二所為犯行,致附表二編號2所示卯○○總共受有價值286,5
00元之貨款損失、編號4所示○○企業有限公司總共受有價值7
01,852元之貨款損失、編號6所示○○○○○食品有限公司總共受
有1,037,530元之貨款損失(誤載為947,730元)等語。
㈡然查:
⒈卯○○主張其於107年2月5日出售價值58,100元之烏魚子予仲連
實業等公司等語,然卷內僅有107年1月3日、同年月11日、2
6日之單據可佐(警三卷第85至87頁),故卯○○前開指訴並
無其他客觀證據可佐。
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主張其於107年1月18日、同年月2
3日、26日、107年2月3日各出售價值39,068元、28,005元、
121,079元、146,332元(合計344,484元)之雞肉予仲連實
業等公司等語,然卷內僅有該公司於107年2月8日、同年月1
0日各出售價值184,300元、183,068元(合計367,368元)雞
肉之銷貨單據影本(影警卷第29至30頁),故林○○前開指訴
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可佐。
⒊○○○○○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丙○○主張其於106年12月間出售價
值63,890元之調味鮑魚等商品予仲連實業等公司等語,然卷
內相關出貨單、銷貨單並無此部分之憑證(警三卷第143至1
47頁、第153至161頁),故丙○○前開指訴並無其他客觀證據
可佐。
㈢從而,前開金額僅有告訴人指訴,並無客觀證據可佐,難認
申○○、未○○就前開部分亦成立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
諭知,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各與申○○、未○○分別成立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申○○、未○○於事實欄一所為犯行,致附表一
編號3所示○○水產行受有價值517,416元之貨款損失等語。因
認申○○、未○○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參、經查,○○水產行主張其受有前開損失,除負責人廖○○於警詢
之證述外(警三卷第9至12頁),遍查全卷,並無出貨單、
送貨單、訂單明細、報價單等憑證可佐,自難僅憑告訴人之
單一指訴,遽對被告2人為不利之認定。
肆、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申○○、未○○前開部分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申○○
、未○○無罪之諭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俊良移送併辦,檢察官午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被害屏東廠商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叫貨日期 廠商名稱及貨品項目 金額 證據出處 主文 1 106年3月28日至106年5月2日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14,890 應收帳款明細表、調撥送貨單、銷貨憑單(警二卷第357、361、363、365、367、369、371、373、375、377、379、381、383、385、387、389、391、393頁)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海鮮 2 106年6月1日至106年6月15日 ○○生鮮食品 1,926,332 1.銷貨單(偵五卷第287、289、291、293、295、297頁) 2.應收帳款簡表、銷貨單(偵五卷第271至283頁)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肉品 3 106年2月3日至106年6月14日 ○○水產行 517,416 卷內查無冰冰水產行憑證資料 申○○、未○○均無罪。 海鮮 4 106年3月28日至106年6月11日 ○○水產企業行 2,057,648 報價單(警三卷第23、25、27、29、31頁)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海鮮 說明: 1.107年6月6日第2筆「價位」欄誤載為302應更正為305。 2.107年6月8日第3筆「價位」欄誤載為5950,應更正為8950(見警三卷第29頁)。 3.合計「價位」欄原為2,054,645,應改為2,057,648。 5 106年6月9日 ○○企業行 547,000 請款單(警二卷第337頁)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冷凍設備 6 106年6月9日 ○○公司 15,473,487 1.對帳單(屏東地檢署106他1606號卷第17頁、第17頁背面、第18頁) 2.告訴人於偵詢之陳述(屏東地檢署106他1606號卷第3、5頁) 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海鮮 合計 20,919,357
附表二:被害臺南廠商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叫貨日期 廠商名稱及貨品項目 金額 證據出處 主文 1 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2月11日 ○○有限公司 738,952 送貨單(警三卷第61、63、65、67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肉品 2 107年1月3日至107年2月5日 卯○○ 228,400 1.出貨單(警三卷第85、87頁) 2.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卷第79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海鮮 說明: 1.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丁○○於107年1月3日退還烏魚子價值約23800元,此部分應予以扣除(見警三卷第79頁)。 2.叫貨時間為「107年2月5日」部分(金額58,100元)僅有告訴人指訴,無單據,不另為無罪諭知。 3.合計「價位」欄原為310,300,扣除前開退還部分及無單據部分,應改為228,400。 3 107年1月11日至107年2月8日 ○○實業有限公司 886,740 應收帳款明細表(警三卷第97、99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海鮮 說明: 1.107年1月23日第2筆「價位」欄20740為重複記載,應予刪除(見警三卷第97頁)。 2.合計「價位」欄原為907,480,應改為886,740。 4 107年1月18日至107年2月3日 ○○企業有限公司 367,368 1.銷貨單(影警卷第29、30頁) 2.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卷第101至103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肉品 僅有金額為「184,300元」及「183,068元」部分有單據,合計金額應由701,852更正為上開金額之合計即367,368元;無單據之344,484元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5 107年1月15日至107年2月10日 ○○行 536,737 出貨單(警三卷第123、125、127、129、131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餐具 6 106年12月間至107年2月10日 ○○○○○食品有限公司 973,640 1.出貨單(警三卷第143、145、147、153、155頁) 2.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卷第135至137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海鮮 出貨日期為「106年12月間」部分無單據,該部分金額不另為無罪諭知(63,890元),故金額由1,037,530更正為973,640元。 7 107年1月25日至107年2月5日 ○○○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87,360 出貨單(警三卷第189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海鮮 8 107年2月9日至107年2月12日 寅○○有限公司 1,040,000 出貨估價單(警三卷第205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海鮮 9 107年1月19日至107年2月12日 ○○○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563,710 應收帳款明細表、配送簽收單(警三卷第215、217、219、221、223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海鮮 10 106年12月間至107年2月間 ○○水產有限公司 2,939,947 1.告訴人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卷第235頁) 2.對帳單、應收票據狀況表(院卷六第275至283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海產 合計 8,362,854
附表三:被害高雄廠商一覽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叫貨日期 廠商名稱及貨品項目 金額 證據出處 主文 1 107年12月19日至107年12月24日 ○○國際有限公司 81,987 對帳表、匯款紀錄(警三卷第435、437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海鮮 2 107年12月6日 ○○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46,000 報價單(警三卷第461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海鮮 3 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5日 ○○○實業有限公司 667,440 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警三卷第249、251、253、255、257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海鮮 4 107年10月31日至107年12月21日 ○○紙業有限公司 187,600 出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警三卷第271、273、275、277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海鮮 5 107年12月27日 ○○○食品行 196,000 估價單(警三卷第293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食品 6 107年11月26日至107年12月26日 ○○食品有限公司 424,860 送貨單(警三卷第307、309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食品 7 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27日 ○○企業有限公司 286,075 應收帳款明細表(警三卷第317、319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海鮮 補充理由書記載總金額為「28,353」元,應純屬誤載,由本院逕予更正。 8 107年12月26日 ○○商行 35,250 銷貨單(警三卷第333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食品 9 107年12月2日至107年12月5日 ○○水產有限公司 46,704 銷貨日報明細表(警三卷第343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海鮮 10 107年12月27日 ○○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889,535 統一發票、出貨單(警三卷第365至375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肉品 11 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24日 ○○○商行 752,276 估價單(警三卷第387、389、391、393、395、397、399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海鮮 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均漏未記載出貨日期為「107年12月21日」之金額9,300元,故金額應由742,976更正為752,276元。 12 107年10月30日至107年12月27日 ○○○○企業股有限公司 91,540 收款對帳單、出貨單(警三卷第407、409、410、411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海鮮 13 107年12月3日至107年12月28日 ○○○○○有限公司 254,350 應收帳款請款單(警三卷第419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杯品 14 107年11月2日至107年12月7日 ○○○實業有限公司 129,120 客戶對帳單(警三卷第427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海鮮 15 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8日 ○○冷凍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1,213,384 1.工廠銷貨單、未結案應收明細表(警四卷第37至40頁、第43至49頁、第59至63頁、第65、67頁) 2.告訴人陳報狀、明細表(偵九卷第27、33頁)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海鮮 合計 5,302,121
附表四:檔名「05.mp4」之錄影檔案勘驗內容
說明:檔案為錄音錄影畫面,場地應為室內,辦公桌處坐有一名身穿淺色上衣、正在抽菸之男性(即申○○,下稱甲男),對面坐有一名身穿藍色上衣男性(即未○○,下稱乙男),後方靠牆邊坐有一名身穿深色上衣男性(即辛○○,下稱丙男);隨後另有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男性將座椅滑靠向辦公桌(即丁○○,下稱丁男),由對話內容應為討論各廠商帳單、進貨等。 對話內容: 甲男:我先拉給你看,等一下等一下我拉給你看,○○這次東西有送到你那邊就正確了啦,感謝你。他有寄大榮寄兩件。 乙男:但是他現在打這件而已。 甲男:對。但是○○現在是這件。 乙男:沒啦,○○的單也這件,○○的單這件而已。 甲男:沒阿,對啦○○的帳單、你現在傳來的是○○的帳單嘛。 丁男:○○送的。 甲男:你傳來的帳單是○○的還是○○的? 乙男:○○的。但是○○的也是這件。怎麼看不到單子? 甲男:你是不是看到○○的。 乙男:有有,○○的我昨天有看到。我昨天還今天有看到。 甲男:昨天的嗎? 丁男:你說另外一間嗎?沒寫價格那間嗎? 乙男:對阿。 丁男:沒寫價格那間我沒帶回來,我怕重複所以沒有帶回來。 乙男:這張就繳完了你又放進來。 甲男:這都還沒算完。 乙男:都繳完了啦。 甲男:這都還沒繳的。 乙男:繳完了啦,錢都算完了你是... 禮拜六那天算完的。 丁男:牛肉的還沒算喔。 乙男:151多的 丁男:牛肉還沒算喔。 甲男:哪一件還沒算? 丁男:牛肉還沒算。 乙男:○○的啦 丁男:○○ 甲男:○○的拉起來就好了。這還有一張還沒算的。 乙男:那都算完了、算完了。 甲男:算完的我沒放進去阿,我哪有放進去? 乙男:你還有一張這個阿 甲男:沒有啦,二覺(音譯)的誰給我抽起來的? 乙男:這邊。 甲男:可能你拿起來看給我混在一起。 丁男:那佳里的... 乙男:這樣你蝦子明天要從哪邊載過去?要從高雄載過去? 甲男:沒有啦。現在不是啦,你拿你那台車,你朋友從...來,還有一間嗎? 乙男:天然阿 甲男:明天中午一定要開去那邊、都要開過去那邊都插好。 乙男:中午要一個時間,最好不要超過12點,萬一提早到。 甲男:就11點。最好就11點到,他說他一點會到, 乙男:那你(對丁男說話)東西要給人家的,你要等他走了再搬,你不要他一進貨就搬。 丁男:(點頭) 要走的時候再搬。 甲男:你要跟人家算錢也不要馬上算,要先對一對,對詳細點。 乙男:要先對。如果他們不要跟你結你要怎麼處理? 丁男:就拿給他? 乙男:他就不要跟你結,你就跟他說這個剛好早上突然下貨的,要送貨去高雄小港... 甲男:你就跟他說,你就說你要來不跟我吃飯讓我很失望,不然我買這些東西你就拿回去。 乙男:這一點零食而已沒有多少錢。 甲男:你想說跟你叫貨不會跟你扣錢,你跟他吃飯也不會跟你扣錢你煩惱什麼...
附表五:檔名「00000000_001.WAV」之錄音檔勘驗內容
說明:檔案型態為錄音,開頭有幾位男性在交談,可知有一名男性為主講者(下稱:申○○),另有一名男性回答(下稱:甲○○)、隨後有一名男性開門進入聲音。 勘驗報告:(以下從00:55開始) 申○○:你門關起來、外面那個。鎖了嗎?有鎖著嗎?你們大家聽著,坐靠我一點沒關係,現在一直到結束之前,我們的叫貨、包括說就算廠商覺得我們是做假的也好,應該是、我都還不知道啦,廠商會懷疑是因為我們現在靠近年底了,我們也做那麼久,總共半年以上了,目前你那邊的、外面的叫貨量都算正常,還沒有踹下去,所謂的踹下去就是向廠商量叫多一點,這樣子啦,就是踹下去的意思,就是叫多一點,一般我們都是叫夠用這樣子,一開始叫貨幾萬塊,量突然增加起來時廠商他們會去分析,但是這些都不構成犯罪行為啦,只是廠商貨要不要給你,都是他們可以考慮的,他們會想、會徵信、調查或問同行,像○○、○○,一個跳一個。但是,因為我們叫貨要有技術,就是他是做什麼的、另外一個是做什麼的,我每一個在叫都不會有衝突的。例如:他是做蝦子的、他是做螃蟹的、他做魚的,我就不會跟你也叫什麼、跟他也叫什麼,不會這樣,就是各司各業齁,各公司的產品項目也不會重複,那量在叫,我絕對在叫一定都是安全的量,再來明天就開始,我會每天下午要叫什麼都會賴給你,什麼東西我已經有叫了,讓你有個準備,以免貨來要放哪裡、要放哪裡,我也會詳細的寫下來跟你講,讓你照表操課,你就比較不會想整天,你會冷喔? 甲○○:沒有啦。 申○○:你穿那麼少。 現在、接下來我們這個工作做到現在也不能說停下來不弄,那前面這些...這也不是你們的意思嘛,不可能說玩一玩,玩到這一點就結束了,不能這樣嘛。當然貨踹越多對我們而言是越好,這時候在叫貨時你怕、你第一線、你當老闆的人,怕不會應付,不會應付沒關係,就像你叫貨叫多,廠商他突然不出,還是說可以叫別家可以欠的,我現在舉個例說,現在比較沒有神經的就是那個○○(按:附表三編號15)和○○○(按:附表三編號11),好比說我們跟○○叫、或是跟○○叫貨,你們那個包裝業也一樣,好比說跟○○叫、又跟○○○叫貨,他們兩個產品不同,他們是不會互通,比如說如果同樣種類,像我們欠○○40萬了,○○也欠40萬,但是40萬我們給他了,這樣○○聽到消息,他可能不出了還會要求清帳,像○○那樣,不知道是老闆還是他老婆怕,突然我們跟他叫這麼多貨,當然第一個月40幾萬我們有付給他、現金給他,但第二個月叫了170幾萬,結果他們覺得量太多,我們還沒結帳,他有去外面問,問就是問○○、○○或去問○○我們這家如何,最近叫貨量很多,其實叫這麼多不是我的問題是他的問題,他的問題是什麼你有看到嘛,每天都LINE...那是現在比較沒有LINE了,我的手機給你看這個緣由,讓你心裡有個譜,到底他們這些人是在搞什麼,你了解一下,你看喔,這些,一天都LINE3種,2種至3種,每天的阿,現在是他LINE給你,我現在在幫他處理當然他就沒LINE給你,他有沒有給你停我不知道,但是完全都是他邀我的,他邀我的量就是我跟他說要漲價了不然你幫我載去合滿冰,我再跟老闆講說有屯這些貨,那他也是跟你講說你不屯,你像○○那樣也一樣要屯,你要屯啦,你不屯再來我們就會沒貨了,他們裡面有三、四個外務在搶貨,如果現在沒寄庫到時候就沒貨賣,所以每家我都叫一百多萬的貨是寄庫,沒載回來就不行了,廠商問了後緊張,覺得我們怎麼會叫那麼多,我跟他說你要是怕的話乾脆就要載回去,我是這樣跟他講,我沒這樣講不行阿,難道要付錢喔,要付錢的話是沒道理,你所有的廠商到現在目前為止,當然我們就是保持像我們電話裡講的那樣,有可能說你貨叫少一點,你一定會想說不要突然叫到跳,他們現在的意思是怎樣怎樣...,那我已經知道了,但是這訊息我要讓你知道,不是我向他們叫貨叫太多叫到他們跳起來,是他們一直邀我買貨、寄庫,還是載去合滿,你不買到時候漲價,元月1日這個消息你也有聽過,元月1日營利所得稅調漲,再來廠商可能不會進貨,市面上會短缺貨源,所以我們才跟他們叫起來放,但是叫起來是寄庫,寄在他們那裡,我們沒有載走,部分有部分沒有,現在比較沒擔心的是○○、○○○,他們比較沒有跟他們聯繫、互動,所以廠商沒有骨牌效應,現在當然我們都在安全量下叫貨,有可能我們收貨收不及,今天叫你們來就是要說現在公司只請你一個、阿文一個前面戴眼鏡的、一個司機,因為每次進貨就是絕對要先出去,出去之後要是有狀況,廠商有懷疑就給他,為什麼我跟你講,結束後就算你欠這些廠商的錢,就算你人還在這裡也沒關係,他們也不能對怎樣,最多就是訴訟而已,我要告你詐欺怎樣怎樣,你告,你若是有出庭就對了,我們先前都有匯款紀錄,這都是錢喔,你不要說開始都是小額買賣,也是很大筆的,你有匯款你也知道,每個月都有跟他們算清楚,我現在卡的這些絕對都告不成,除非你自己承認,否則都不會成立。如果以後開庭檢察官問你,為什麼跟人家叫貨款不付,你有理由說我就是被朋友帶去賭博,這是第一點,再來第二點這有好幾個版本,被別人倒帳、別人跟我現金買貨,都來這裡載誰誰誰,你可以跟他講電話,我會給你一個名單,你沒有說也沒關係,有詐欺沒詐欺只有一線之隔,是惡意或善意的而已,因為你現在是有客人在這裡,那水產的客戶不一定要提供,這個有個資法之後,我們不一定要提供誰跟我們買的,我們的錢用在那裡、為什麼款項付不出,不用全盤說給檢察官聽,反正你就說周轉不來、景氣差,就是被別人倒,這個可以解釋的,這個我已經講出來了自然可以解釋,但是一定要出庭,沒出庭對老闆不利,因為你沒出庭被通緝,抓到交保再出庭,第一個印象你面對檢察庭檢察官一定會嚇你、罵你,你要怎麼處理。我現在希望讓我繼續做,因為我有跟錢莊借錢,錢莊會來找我,為什麼我會先閃開不在現場,為什麼要跑、讓人家找不到,貨款要怎麼處理,就錢莊打電話來恐嚇,說要押我出去,這是我的版本,你照我說的就好了,如果問哪一個我會提供資料給你,但是沒關係,你提供的沒地方找人,你借重利可以解釋他們要收錢沒辦法,你付不出給廠商,話說你需要面對的時候,公司當然會給你負責,就是請律師、兄弟陪你去,費用多少打入公帳,這個後續有整套的來應付,但是你也可以放棄,我上一場工作,那個人就是他有師兄是我朋友介紹過來的,做老闆,我跟他說他是過年那時候踹的,我叫他初五來我教他如何跟廠商說,結果他說他自己跟廠商應付,當然這樣我輕鬆,他自己應付就好了,後續的我有跟他保持聯絡,對他來說,他自己的方式在走對他來說是比較好,他選擇放棄,就是有些帳都拿過頭了,你的帳如果不清楚你怎麼可能不找我,他選擇自己面對、放棄,我不用負責後面我輕鬆,現在你的狀況來了,將來你要採取什麼我一直問你,但是我們還講不好,講不好就是說你的意向如何沒明確,如果你選擇面對,如果廠商要告你要如何,現在事情又來了,廠商如果告過來,現在結束,我現在宣布元月15號結束,貨一直叫,叫到元月15日宣布,你現在是12月份的帳你已經不要付了,對嗎。有一些11月份的帳我們已經有付,那我們來說11月和12月的帳我們沒付,那差不多元月5日他們都會打來討債,甚至給LINE說帳酖我何時要自己來收,本來12月底就應付,對吧?結果我們到5號還沒消息,但是我們沒用票,當然就不用擔心什麽時候紿他們領,沒錯我們都是5號付,(因常有通訊軟體訊息通知聲,申○○問:你怎麼有那麼忙,這是誰啦,你先關靜音啦,那不重要的晚點回。)如果你選擇面對廠商,這有好幾個版本,第一個就是先關起來,沒來上班,25號、當然你付薪水付到5號,付上個月的,我們是不是都有他們的帳戶,他們沒來也沒關係,他們沒來我們要準備銀行匯款,不能欠他們,你要知道檢察官會調這些人出庭,你的成員有幾個人,後面他看到的是什麼,再來決定起訴不起訴,看你有沒有惡意詐欺的行為,你現在叫貨,後面貨款沒給廠商會說的很難聽,說這是惡意的、有計畫的詐欺行為,檢察官也不能偏那一邊有取供的問題,當然他不能這樣做,這樣做就好像替廠商要錢,執法人員最怕這樣,他們要站在公正的立場,所有的廠商告你後,也要兩、三個月,檢察官也要硏究告訴人是怎麼說的才能調你,也要二、三個月,不可能現在就調你,我碰過這種官司走七年還沒定讞,因為廠商一直給檢察官施壓,他就是惡意的,開始都小額買賣取信於我們,講給檢察官聽,檢察官也是參考,他也不能把你收押,也不能給你怎樣,他要套你的就是實際的供詞是什麼,當然你承認他就起訴,你不承認檢察官會問你為什麼叫貨不付貨款,你都買到哪裡,當然你要有一套說詞,他不一定採信,但你一定要這樣講,過去的案例沒一個有事的,有出事的都是外面跟別人有帳的事。那我就不知道了,這些所有的廠商這樣的買賣,應該不會起訴,就算起訴也是判無罪,因為要跟他們和解嘛,現在我又想到一件事情,這個旭洋,我們很久沒跟他買賣嘛,一直到上禮拜我跟他說要送8批草蝦跟10批的各五件,他說接下來要做現金的,我說沒關係,結果他都沒送,他也沒打給你嘛,你看這就是廠商已經聽到外面風聲,我們的狀況是什麼...你這些員工將來會作證說怎樣,你的員工你就要打電話一個一個跟他們講,要怎麼跟他們交代,來我再跟你說,員工你就跟他們說你外面被倒帳,所以先落跑,信任他們,結果被人家倒帳,那你們這些員工我們就先停止營業,可能我會被告,照實講就好,不該講的不要講,本身可以採取緘默權不必一定要答,廠商如果對他們大小聲就且接報警就好了,這你都要跟你的員工講,我先跟那個什麼打電話...那個什麼我叫他禮拜一要送,結果也沒有來,這禮拜阿...像明天要叫免洗的部分,我明天早上會LINE給你,那個誰誰、如果方便叫我就會先叫,我叫什麼會跟你說,我今天有跟○○○叫貨,還要跟○○叫貨,還有明天早上去合滿,我說要給你,元新(音譯)跟我介绍的,他跟我介紹三間,他都在高雄出入,但是我們不要跟他冰同一庫,因為這樣我們車走他會知道,那他是推薦這個、叫我們去○○凍庫開戶,姓詹啦,詹大哥... 甲○○:那你傳給我。 申○○:我傳給你,那你在向他開戶就好了,如果萬一現在開始要出貨,像○○○啦叫他入這個,不要去○○了,我覺得○○跟他們比較好,有廠商會問我們裡面有什麼,○○會說出去,這個、你打電話給他,打去說我是宏億,在市場附近做生意,○○詹大哥介紹來你們這邊租凍庫出人貨,跟廠商叫貨有時候叫得比較多,他們會醒過來,有時候會翻臉,會來要錢、懷疑,剛開始很客氣,後來就不客氣了,他跟你講什麼你跟我說,我會教你,盡量避免這種場面,所以出人貨都要注意,包括人家來下貨,感覺說怪怪的,就是說來下貨之前的貨就都不見了,所以來貨時間我都會錯開,今天跟○○○叫、明天再跟○○○叫、後天也跟○○○叫,我就會下別處,都是這樣用,你有什麼話要問我的你如果要問我就問我、如果不方便再私下問我也沒關係,現在重點是你現在這邊要結束時你那個方向要怎麼走,我才能夠灌輸你的員工要怎麼講,那這個怎麼樣? 甲○○:沒有怎麼樣。 申○○:目前有沒有員工在問你什麼? 甲○○:沒有阿。 申○○:有沒有問你說老闆,你那水產的貨都剛進來就立刻出去? 甲○○:他們不知道。 申○○:那你現在開始每間都要叫貨,我擔心他們三個人不夠,你們不要在這裡,看去哪邊等,去多那之等... 男聲甲:中山東 申○○:中山東哪裡,中山東喔,都可以,因為這裡沒有冷氣吹,今年有夠熱真是太誇張了,在這裡等被人看到說話,等於員工都會說,說有人進貨都在這邊,當然我們現在員工問老闆怎麼貨進來就出去,你就說客人預訂的,或載去別的地方冰或攤販會來買,整排貨車在那裡等著,都賣給攤販沒得查,再來就是說你跟你的員工,因為將來員工的立場是跟你敵對的,他們不會替你講話,警察都會騙他們,要他們說出來,否則就是參與其中,因為看起來有詐欺的行為,你有什麼話要跟我說? 甲○○:沒有,我想一下。 申○○:這你想很久了,你不想一個看要怎麼弄怎麼處理,如果有更好的意見講給我聽。外面賣場要搬空的話,好比做到今天,今天要跑要搬清的話我大概3小時就可以了,3小時前置作業2小時,半小時就可以搬完,我前置作業你給我2小時我就可以搬空,但是我的見解是,因為你後面你如果要出庭你就不要搬,不要搬的原因是你真的被倒帳,為什麼你不在現場閃開,因為地下錢莊打電話來要押人,我不離開不行,人來帶傢伙來恐嚇,這都沒人看見沒關係,你就這麼說,你別無他法說,不然你本來就欠人家錢,廠商來討錢每個都會說得很難聽,還有錢莊來你有沒有跟錢莊借沒得查嘛,你的LINE裡面至少有5家以上的錢莊,問你要不要借錢,有吧?再教你你有沒有。我這邊有。 甲○○:我這邊沒有。 申○○:這都是錢莊,前一個老闆也是有跟錢莊借錢,錢莊真的來找他,但他有用票,有用票一定要閃,你沒用票你很好講,如果有膽子大,可以應付,可以應付廠商,如果你需要人我可以調人來,但這問題是這樣,比較不好啦,怎麼說?我沒辦法控制那個場面,有人帶兄弟來就叫你不要做了,不然你就錢給我、貨款還我,當然我們也是要面子,你這些員工要繼續上班還是不繼續上班,你後續的動作是什麼我們也不知道,是不明的,如果你要繼續做,這裡的員工只有兩三個就好,做少一點業務量少一點,做小一點,叫貨付現給,也是能做,現在的問題是人家來討債,來一定大小聲、拍桌拍椅子,那我們是要讓他們這樣還是如何,我是選擇先閃,然後再跟廠商講,一個一個打電話跟他們說,我是以前是這樣做啦,每個工作結束時有跟廠商、我說個範例給你聽,老闆跑去躲在親戚家,我去他那裡把電話打開、把原來那隻電話打開,我再去載他,到別處打,不是在那裡打,如果在那裡打會知道發話地點,我把他帶去別的地方打,打給所有廠商,說例如打給○○,他們都是受雇的都沒有關係,但是老闆會要他們負責,這你不用管他,你拿他們這些有錢人的錢剛好而已,當然你拿他們的錢他們會不甘心,叫人討債、會叫人幹嘛,所以你最好不要面對,照我前面跟你說的版本,我也可以叫人來說你頂讓給別人,也可以去公證,頂店的人也沒事,到時候他們也不敢怎樣,主要是來找你,你已經不在這裡,那不在這邊你怎麼解釋,他們傳給你,你就說你們不要告我,我會全額還給你們,但是給我時間我繼續做,但我跟錢莊借錢所以我不能出來,無法面對跟出來處理,錢莊你們也知道都很兇的,我先選擇逃避,如果你們一定要告那我也沒辦法,我也會出庭,只是說我要出庭我也是會想跟你們和解,那你們是否可以給我延一下,前面都說好但後面就沒耐心了,你要怎麼還,這又是一個問題和說法,那就說我就全額還你們,慢慢還,這些法庭上的攻防這你應該都知道吧,大約是這樣子,只是說有很多個啦,那你當然遇到這種事情,這種問題,如果你有照我的應對跟做法,我這個版本是讓你從頭到尾都沒事的講法,你沒用票,也用不多、用的都有限,現在你跟廠商叫貨會不會來不知道,只是我現在跟你說你現在開始要踹貨下來,成不成不知道,成不成都要做,船開到海中央了,網子不撒下去抓魚就賠錢了,那你要怎麼面對,你不跟他們踹貨叫一條下來放著,也不是明路,也不對啦,所以一定要都抓起來再說,我的作法我是很斯文啦,就是我盡量不會把廠商硬踹、硬不給人家,人家來要錢還硬不給人家,消息傳的不好、傳去別間都知道來要錢,我做的方式是盡量不要讓他們知道這樣,現在如果要用多一點起來,當然你的人員要補齊,你補不足的部分我再找,兩個不夠我也是要再找,準備人手收你這些,你這樣才會有錢,對不對,阿不用怕啦,這個問題,我已經做好幾場了,將來狀況都照我這樣收場,甚至還有沒起訴的沒事的,他告了三年,我要他踹貨到沒天良的地步,整櫃拖走,整櫃蝦子拖走,但這個人沒被起訴,一年多檢察官調都沒調,檢察官認為告三年了,再處理好像是他再幫他們討錢,檢察官不做這事,一定要查到很細才會起訴,當然他選擇跟你一樣,他選擇落跑,裡面還有東西欸,我講案例給你聽,但是他不起訴啦,一般來說10場工作有8場不起訴,剩下2場是他們連出庭都不願出庭,那我就沒話說,你不出庭我就沒辦法包了,我也有跟你說這場有這場的做法,但這都要提早發落,我大概整個模式就是這樣,後面叫很多貨,當然你要叫到很多貨也要廠商同意要車來給你欠,安全的數量之下這樣子,錢你不用擔心,貨搬出去搬去那邊,有超過我們的本錢一定會分出來的,怎麼可能會不分出來,不分出來在我這關也過不去,有貨斯有錢、沒貨就沒錢,有貨就好講話,對不對,買多少可以講,我現在是擔心人家貨車來了,沒地方,放在那邊退冰,沒辦法入庫,因為庫滿了,人不夠、車輛夠,我都租起來放了,一天拖三趟,有貨就載、有貨能載當然是OK阿,就怕沒貨而已,沒貨可以載就慘了。(裡面都沒放桌子,那個沒抽菸的...你檳榔少吃一點,你以前沒有吃那麼多,是怎麼樣。)你會怕嗎? 甲○○:我會怕。 申○○:我會叫人來幫你、叫幾個年輕人來這邊... 甲○○:不用啦。 申○○:那不會怎樣啦、不會怎樣,是怕說要你付錢的對你比較不好,那像那老闆都沒講話,都是那些年輕的在強出頭,這我就沒辦法控制,你知道嗎,那你就選擇先閃,門關起來,東西沒搬,然後看這間要給那一家,爐主你懂吧!爐主看是那一個最多的,態度又好,現在廠商10家有8家態度都很好,有2家比較兇,要死要打的,但是你不用理他們這些神經話,當然你就採取低調姿態,你不行太兇,你不能比人家更兇,欠你怎麼樣,你一定要採取你的...那你都不用面對,你都不用面對,到時候我會教你電話要怎麼跟他們說就對了,你要出庭我會請律師、我們要請律師嘛,專門去跟檢察官攻防,現在檢察官問你話你都採取緘默權,拜託律師跟他說,為什麼現在沒辦法付廠商錢,我們研究一套說詞,講好聽點,反正已經下那麼多本錢了,廠商也領不少錢去了,每個月都領那麼多錢出去,你怕什麼,對方沒有付過錢嗎,每一間都付了那麼多,都50萬左右了,所以那些你都不用煩惱,最怕的是不知道跳的幾趴、不知道叫不叫得來,不知道,所以我現在先跟你說踹下去後續是怎麼樣,那要叫什麼我會跟你說,給你有一個準備說來什麼時候要下,那明天的工作就是○○的二板你要載出來,○○這些糖果餅乾,我會跟他們叫,因為年節快到了我會叫一些堅果、花生,可以拿去拜拜,那這個... 甲○○:你不是說合滿的先不要動? 申○○:不是啦,○○的其他不要動,原本的東西都不要動,你可以先車海蝦仁,還有一板嘛,你不先車走不行,海蝦仁跟那個什麼,那個那麼久了要先車走,海蝦仁跟小花枝啦,還有一板,要車出來,你不車出來一些東西...東西不車出來怎麼對,沒車出來不行。明天的貨你們知道嘛,那我們就上車,我之前就跟你說人要請夠,你就不會叫他去那裡去哪裡,這樣沒辦法啦,只剩一個司機能用,你就要先跟對方說好再過去載。這一開始開銷很大的,薪水、房租、電費,最少齁,每個月最低消都要40萬,40萬你看看以前薪水還有18萬多的,房租...這邊要2萬、那邊也要2萬,基本的,中山東也有電費兩個月快2萬元,你們那邊都沒關的樣子,2萬塊、電費喔,2期2萬塊,這樣所有的房租加起來,最少40萬起,40萬你要是做六個月,有繳40的、從六月份開始來說,六個月到十二月,40萬也240萬了,你們想一想看怎樣啦,後續狀況,你會怕的部分是什麼、有疑惑的、不知道怎麼處理的,你有問題你就問我,我都會解釋給你聽,因為我的解釋齁、我的解釋給你聽的齁,絕對離事實不會很遠,因為已經有這個案例,都是這樣子屢試不爽,每個都這樣,後面會發生的事情就是都這樣,沒有坐牢的,你只要照著我的、那叫什麼,那個教戰守則應對,都沒問題,一般就都不會有事啦,除非說廠商我們向他叫貨,前面買不多然後叫多,我們沒有給現金,我們開芭樂票給廠商,除非這樣子,但是我們都沒用票,還比較卡不到,比較卡不到,我要先提早走了,因為我要寫作戰表,我要回去寫看今天要叫什麼叫什麼,我先去忙了。 (51:28) 申○○:處理好的意思就是車要來載,我會想辦法先載出去外面,那你就先載....看載的完嗎,你現在有沒有什麼疑惑? 甲○○:... 申○○:大約就照這樣,有嗎? 甲○○:蛤? 申○○:有嗎? 甲○○:有什麼? 申○○:有什麼疑問嗎?大約都跟我們開始做的時候講的都差不多嘛。 甲○○:嗯。 申○○:跟你想的有沒有差不多? 甲○○:差不多。 申○○:差不多就這樣嘛,從我們...但是你也知道戲做到這邊也是要演戲阿,也要有一個結束阿,你那時候是想說做看看會不會賺錢,都賺錢外面就不會...就是會賠錢所以沒辦法,那怎麼會這麼多倒,下課了啦,那你們把精神弄好,早一點睡,不要看電視還是玩手機玩到太晚,沒精神明天要工作,如果要請假要提早講,最好是不要請,有錢是真的很好,當然這個過程會陣痛,要應付、會疑惑,因為你以前沒有做過,但是模式大約是一樣啦,跟你的想像有一點出入,阿反正就是你自己本身就要知道過程就是這樣啦,這樣結束、這樣做,好了下課了,就這樣子而已,你們有問題嗎? 男聲甲:沒有、沒有。 申○○:就都一樣啦齁。 (54:25起至撥放結束,無具體內容,略不勘驗) 01:02:17勘驗結束,勘驗內容連續且無變造。
KSDM-110-訴-198-20250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