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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5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6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坤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00號為 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確定,114年2月16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殘渣袋15個、玻璃球吸食器 3個、鏟管1個(詳112年度偵字第24501號卷第117頁,112年 度保管字第2459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同 卷第53至59頁,草療鑑字第1120300259號鑑驗書)。依現今 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尚無法將殘留於上開殘渣袋、吸食器之 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也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第 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500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112年10月1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4月,於114 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等件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物, 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 0259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又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 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扣案物鑑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259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501號卷第53至59頁) 2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4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5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6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7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8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9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0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1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2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3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4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5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6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組 驗餘數量: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7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組 驗餘數量: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18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組 驗餘數量: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19 藥鏟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支 驗餘數量:1支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142-20250331-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品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07號、112年度緩字第34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品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10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1年4月,於114年2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 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 份在卷可稽(新北檢112毒偵3078卷第33頁)。足認該吸食 器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 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體,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207-20250331-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065號、113年度偵字第460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1 13年度偵字第460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113年度偵字第4603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各檢出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674號鑑驗書1份附 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又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因與其 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且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 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51、115頁)。基上 ,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說明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鑑驗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前淨重:0.0433公克 驗餘淨重:0.0345公克 ⒈113年度毒保字第403號 ⒉應沒收銷燬。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 鑑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1.4947公克 驗餘淨重:1.4827公克 ⒈113年度安保字第1118號 ⒉應沒收銷燬。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168-20250331-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 重零點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員警 及證人宋明坤於民國113年1月26日17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朝聖商旅外水溝蓋,發現疑似毒品3小包 ,經警查扣送驗,經鑑驗後均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之殘渣袋1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87公克, 詳113年度他字第8467號卷第25-27頁,113年度毒保字第209 號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23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 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 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員警及證人宋 明坤於民國113年1月26日17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 00巷00號朝聖商旅外水溝蓋,發現疑似毒品3小包,因查無 犯罪嫌疑人,是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 字第8467號簽結,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扣案而扣 案之殘渣袋1包及海洛因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 113年6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6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1 13年度他字第8467號卷第23頁),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 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從 而,聲請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爰不併諭知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108-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元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RAY BAN」商標太陽眼鏡壹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元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71 2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確定,此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證 ,足認為真實。扣案之仿冒商標太陽眼鏡經鑑定為仿冒品, 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二隊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本案商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證。是扣案物屬商 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57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 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考,而扣案之仿冒「RAY 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經鑑定結 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照片、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 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證(見 偵卷第35至39、45、85、51、53、59頁),堪認前開扣案物 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TCDM-114-單聲沒-16-20250331-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王智弘於民國113年6月11日17時45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經其同事陳德任發現死亡,警方 獲報到場後,於現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扣押在案。經抽 取死者王智弘體液鑑驗後,驗出其體內有海洛因代謝物等毒 品成分,是本案係因死者王智弘施用嗎啡類藥物過量及多重 鎮靜安眠藥物作用,導致急性心肺衰竭死亡。死者王智弘死 亡一案,查無他殺嫌疑及應負刑責之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相字第1205號 相驗報告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報結,而死者 王智弘施用毒品一案則因其已先於檢警查悉犯罪事實前死亡 ,而未經裁判宣告沒收,並考量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 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王智弘於113年6月11日17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 0號,經其同事陳德任發現死亡,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 6月12日獲報後到場相驗結果, 王智弘死亡原因為施用嗎啡 類藥物過量及多重鎮靜安眠藥物作用,導致急性心肺衰竭死 亡,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相字第1205號相驗報告 書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報結等情,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相 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結果報告書等資料附於114 年度聲沒字第129號卷(下稱聲沒卷)可稽,先予敘明。  ㈡警方於現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 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5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聲沒卷 第39-4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殘留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又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及注射針筒與附 著其內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認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 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2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59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注射針筒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注射針筒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注射針筒 送驗數量:乙支 驗餘數量:乙支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2 注射針筒3支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202-20250331-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76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榮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 裝袋1只,驗餘淨重0.09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 重0.098公克),經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 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 心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 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62-20250331-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7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立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民國114年2月1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吸管1支,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海洛因難以與吸管析離,應整體視之 為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 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2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至114年2月1日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毒品吸食器吸管1支 ,經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71頁), 因該吸管本身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其上之海洛因析離,當 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準此,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 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204-20250331-1

單聲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登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823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登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237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13年2月5日確定,114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包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 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582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5日確定,並 於114年2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237號及113 年度緩字第691號卷宗審閱無訛。  ㈡扣案之仿冒「LV」商標手提包1個,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 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刑事告訴狀暨刑 事委任狀、旋轉拍賣畫面(被告即賣家帳號「marry500910 」)、旋轉拍賣對話紀錄、買家匯款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 包裹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 可參(見偵卷第73-77頁、第65-72頁、第57-63頁、第45-56 頁、第37-43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乃絕對義務沒 收,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本件 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TCDM-114-單聲沒-36-20250331-1

單禁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長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6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長佑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 偵緝字第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於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原112年度毒偵字第1120 號)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民國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110號鑑驗書1份,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 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 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 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6 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0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 ○○○○○○○113年1月26日通知、完整矯正簡表及法院前案紀錄 表等附卷可據。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確實檢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 出具之鑑定書可考(詳如附表所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皆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 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1只 驗餘數量:1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 112年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110號鑑驗書(見毒偵1120號卷第29頁) 2 軟管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軟管 送驗數量:1支 驗餘數量:1支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 3 玻璃管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玻璃管 送驗數量:1支 驗餘數量:1支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

2025-03-31

TCDM-114-單禁沒-8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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