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 甲○○ (已歿)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
料明細可佐,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