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吳芷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楊宗
賢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楊宗賢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楊宗賢給付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4,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