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栩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姿怡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10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TCDV-114-補-663-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