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明光輝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佰森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許渝澤律師
陳建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麟鴻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120,9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5,2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PCDV-114-補-364-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