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5號
第236號
第237號
第238號
第239號
第240號
聲 請 人 陳世忠 (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陳信宏 (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陳稚棻 (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陳俊安 (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陳鈺璇 (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林政佑 (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被 告 黃東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5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世忠、陳信宏、陳稚棻、陳俊安、陳鈺璇及林政佑
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東智所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因過失犯
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而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
陳世忠、陳信宏、陳稚棻、陳俊安、陳鈺璇及林政佑分別係
被害人林秋蘭之配偶、長子、長女、次子、次女及胞弟,為
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
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而不能
聲請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
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
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
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黃東智因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繫屬於本院審判中,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見114
年度聲字第23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1、23頁),並核對
聲請人陳世忠、陳信宏、陳稚棻、陳俊安、陳鈺璇及林政佑
確分別係被害人林秋蘭之配偶、(直系血親)長子、長女、
次子、次女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胞弟,此有被害人林
秋蘭之全戶戶籍資料(見本院卷第32至33頁、第27、28、29
、30、35頁),且斟酌聲請人6人與被害人林秋蘭間之親情
關係與利益,以及本案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等情事後,認
為准許其等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
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聲請人6人聲請訴訟參與,均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CYDM-114-聲-24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