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劉芯慈
相 對 人 孫翊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2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及2,7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13年12月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約定,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13年9月16日向
聲請人借用8,000,000元及2,700,000元,清償期均為113年1
2月9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消費借貸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讓渡書、
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雖於114年1月24日陳報本件抵押債權總
金額與實際不符合等語,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
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
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
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新港鄉 古民 新民 904 684.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第 第 電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梯 積 備考 材料及 層 層 樓 築材料 號 號 梯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間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79 嘉義縣○○鄉○○村○○00號之1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 住家用;RC補強磚造;二層; 68.07 70.85 7.39 146.3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