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惠景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淑慧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賴軒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7675號、第22950號、第34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葉淑慧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原定114年3月11日宣判,惟
因被告葉淑慧提出調解賠償還款計畫,此勢將影響量刑妥適
性,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TCDM-112-金訴-1349-20250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