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相對
人接觸,影響其身心發展,相對人家庭有表達欲將受安置接
返回家中照顧之意願,預計114年1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會搬
回嘉義居住,由其負責經濟,相對人之外祖母則擔任主要照
顧者角色,目前也在辦理相對人之監護權轉移,法定代理人
亦願意配合定期檢驗排除有再施用毒品之疑慮,而居住處亦
會另尋合適可容納相對人及其小妹、母親、外祖母可居住之
空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的就業、家庭居住環境、整體
生活穩定度亦待觀察,尚缺乏良好條件可妥善照顧相對人,
考量相對人年幼,又有發展遲緩,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
身心發展重要階段,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
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
示意見,難認相對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堪認聲請人之聲請
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
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CYDV-113-護-174-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