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相 對 人 陳金田
陳昭廷
陳昭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YUH YOW MARINE(VANUATU)CO.
LTD邀同第三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陳昭廷及陳
金田於民國110年11月5日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債務範
圍為本金美金3,000,000元及其衍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約定動用額度時,應由甲
方向乙方提出乙方認可之申請書及各相關文件,甲方對乙方
所負一切債務,均應依照各授信/應收帳款債權承購契據或
動撥申請文件所載利率計付利息並清償本金,除另有約定外
,按月償付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嗣第三人YUH YOW MARINE(VANUATU)C
O.LTD以撥款申請書,申請撥款日幣①56,000,000元、②166,5
93,6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5月20日
止、②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清償方式均為
到期本息一次清償,並有計息利率之約定。詎第三人YUH YO
W MARINE(VANUATU)CO.LTD前揭借款自113年5月20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日幣共計222,593,600元(依113年7
月17日公告利率即日幣1元兌換新臺幣0.20802元,折算成新
臺幣46,303,9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又相對人陳金田、陳昭廷及陳昭佑於113年5月24日以渠等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物提供人向抵押權人永豐商業銀行(
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
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之保
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
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
約等15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
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
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
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依約履
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第三人YUH YO
W MARINE(VANUATU)CO.LTD設立文件影本、授信及交易總
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申請人借款資
料查詢單、收盤匯率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金田、陳昭廷及陳昭佑,就上開債
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
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東港鎮 船頭 44 0 0 897.14 全部 所有權人:陳金田(權利範圍16分之15)、陳昭廷及陳昭佑(權利範圍各32分之1)
PTDV-113-司拍-153-2025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