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煒鋐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止10時36分
許」更正為「10時36分許止」,同欄一第7行「仍於同年11
月間」補充更正為「仍於第2期租金繳納截止日(112年11月
25日)屆滿後之112年11月26日」,同欄一第8至9行「進而
任意將上開機車出借予朋友使用」補充為「更進而任意將上
開機車出借予朋友使用後置之不理」;證據部分「告訴人陳
崇志之指訴」更正為「告訴代理人陳佩昭之指訴」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煒鋐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至關於
被告本件犯行應否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一節,因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意旨並未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亦未就此部
分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
之認定,惟仍得將被告前科素行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
刑審酌事由,併予指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
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租用機車應按期給付租金,卻於
取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居於所有人地位,不僅未再遵期
繳納後續租金,亦未歸還該機車,復將上開機車借予他人使
用後置之不理,而將之侵占入己,損害告訴人崇尚企業社即
陳崇志權益,行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雖迄今未為和解或賠償,但所侵占之上開機車業經警
尋獲而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陳佩昭領回(見本院卷第69至71、
77至83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犯案之動機
、情節、手段、所侵占財物之種類及價值,暨其教育程度(
見本院卷第7頁)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
科素行暨自本件行為時起回溯之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四、被告所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核屬
其犯罪所得,但已發還由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王依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033號
被 告 黃煒鋐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煒鋐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0時36分許,在址設高雄市○○
區○○路○段000○0號之陳崇志所經營之「崇尚企業社」簽立機
車租賃契約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雙方約定租期自112年10月18日10時36分許至114年9月18
日止10時36分許,每月租金為新臺幣5,000元。詎黃煒鋐取
得上開機車後,明知上開機車之所有權於租賃期間尚屬崇尚
企業社,仍於同年11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之犯意,未遵期繳納租金亦未將上開機車返還,進而任意
將上開機車出借予朋友使用,以此方式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
。
二、案經崇尚企業社負責人陳崇志委由陳佩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煒鋐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崇
志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機車租賃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
號行車執照、對話記錄、商業登記抄本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王依婷
KSDM-113-簡-413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