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林儷娟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所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KSEV-114-雄補-247-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