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士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2
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9時25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6號案件,被告謝士僥部分原定
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
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
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
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
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PCDM-113-金訴-1816-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