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庚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速偵字第2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庚鈺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華陀冬蟲夏草」,應
予更正為「華陀冬蟲夏草雞精」;附表編號3「藥-激勵痠痛
藥」,應予更正為「藥-肌立痠痛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庚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前,已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
科刑之前案紀錄(參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素行非佳,仍未警惕,而任意竊取告訴人廖玲君管領之財
物,足徵其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
他人之財產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所為殊非可取;惟衡
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財物已全數發還告訴人領回,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按,可認其犯罪所生損害已獲減輕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財物價值非
微,暨於警詢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本案之財物,雖為其犯罪所得,然既已全數發還告
訴人領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就上開犯罪所
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678號
被 告 徐庚鈺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庚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31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內壢分公司(下稱家樂福內壢店)內
,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1,084元】,得手後藏放於隨身背包內,未經結帳即欲離去
。嗣經該店店員廖玲君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合法發還予該店店員廖玲君),始悉
前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庚鈺於警詢及偵詢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家樂福內壢店店員廖玲君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擷圖暨刑案現
場照片等在卷可佐,復有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憑,是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所竊
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已實際合法發還廖玲君,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可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聲
請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劉威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㑊瑾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取物品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華陀冬蟲夏草 1盒 432元 2 速必效果蠅誘聚餌寶 1盒 169元 3 藥-激勵痠痛藥 1包 265元 4 紐力活葡萄糖胺 2盒 2,304元 5 葡萄王樟芝王 5盒 4,995元 6 三多葉黃素 4盒 2,752元 7 桂格榖珍黑榖珍寶 1包 89元 8 貝納頌經典拿鐵 3罐 78元 總計:11,084元
TYDM-113-壢簡-2054-20241227-1